時間:2019-07-29 10:07
來源: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6 監測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應根據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監控位置設置采樣孔和永久監測平臺,同時設置規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標識。若排氣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應在合并排氣筒前的各分管上設置采樣孔。監測平臺建設滿足HJ/T 397相關要求,高度距地面大于5m時需安裝旋梯、“Z”字梯或升降電梯。
6.1.2 新建醫藥制造企業應在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的進、出口均設置采樣孔;現有醫藥制造企業應在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的出口設置采樣孔,如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進口能夠滿足相關工藝及生產安全要求,在進口處也應設置采樣孔。
6.1.3 污染源監測按照GB/T 16157、HJ/T 397、HJ/T 373及相關分析方法標準中相關要求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按照HJ/T 55及相關分析方法標準中的相關要求執行。
6.1.4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期間的工況按照國家頒布的相關標準和規定執行。采樣頻次按照國家頒布的相關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相關技術規范執行。
6.1.5 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的安裝及運行維護,按《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HJ75、HJ76等相關要求及相關法律和規定執行。
6.2 分析方法
揮發性有機物的分析測定按照表4執行。
表4 揮發性有機物監測分析方法
6.3 焚燒類廢氣基準含氧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
6.3.1 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的廢氣需要補充空氣進行燃燒、氧化反應的,排氣筒中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1換算為基準含氧量為3%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利用鍋爐、工業爐窯、固廢焚燒爐焚燒處理有機廢氣的,煙氣基準含氧量按其排放標準規定執行。
(1)
式中:
ρ基—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mg/m3;
ρ實—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mg/m3;
O基—干煙氣基準含氧量,%;
O實—實測的干煙氣含氧量(若廢氣中含氧量超過20,則O實取20),%。
6.3.2 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中廢氣含氧量可滿足自身燃燒、氧化反應需要,不需另外補充空氣的(燃燒器需要補充空氣助燃的除外),以實測質量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但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得高于裝置進口廢氣含氧量。
6.3.3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離等其他VOCs處理設施,以實測質量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不得稀釋排放。
7 實施與監督
7.1 企業應遵守本文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將現場采樣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7.2 本文件實施后,新制定或新修訂的國家或我省地方排放標準中,排放限值嚴于本文件的,按相應的排放標準限值執行。
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處理效率的計算方法
A.1 處理效率
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η)的計算見公式A.1。
………………………………………(A.1)
式中:
C前—處理設施前的揮發性有機物濃度,mg/m3;
Q前—處理設施前的排氣流量,Nm3/h;
C后—處理設施后的揮發性有機物濃度,mg/m3;
Q后—處理設施后的排氣流量,Nm3/h。
當處理設施為多級串聯處理工藝時,處理效率為多級處理的總效率,即以第一級進口為“處理前”,
最后一級出口為“處理后”進行計算;當處理設施處理多個來源的廢氣時,應以各來源廢氣的污染物總
量為“處理前”,以處理設施總出口為“處理后”進行計算。當污染物控制設施有多個排放出口,則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總量為“處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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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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