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7-29 11:05
來源: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近日,江西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5部分:汽車制造業》(DB36/1101.5—2019)。詳情如下: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5部分:汽車制造業
1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汽車整車制造表面涂裝相關作業,包括汽車整車及車身制造過程中的儲運、混合、攪拌、清洗、涂裝、干燥及后處理單元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生產工藝和管理要求、監測與監督實施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現有汽車整車制造企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擴、改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汽車維修業(涉及表面涂裝工藝)和生產車箱(含掛車)(涉及表面涂裝工藝)企業可參照本文件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5089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24409汽車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
HJ 38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 75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583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4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604環境空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644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32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9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DB36/ 1101.1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1部分:印刷業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汽車automobile
由動力驅動,具有四個或者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車輛。本文件中的汽車僅包括GB/T 15089中規定的M1、M2、M3、N1、N2、N3類車及特種車輛。
3.2
特種車輛specialduty automobile
外廓尺寸、重量等方面超過設計車輛限界的及特殊用途的車輛。包括但不限于冷藏車、保溫車、醫廢車、自卸車、清障車、垃圾車、加油車、灑水車、郵政車、巡邏車、救護車、救險車、檢測車、監測車、勘查車、運鈔車、指揮車、工程車、起重車、電源車、高空作業車等。
3.3
表面涂裝 surface coating
將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護、裝飾或特定功能涂層的過程,包括前處理、底漆、中涂、色漆、清漆、密封膠、流平、烘干、注蠟、車身發泡、圖案和打膩等所有工序。
3.4
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在表征VOCs總體排放情況時,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要求,可采用總揮發性有機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總烴(以NMHC表示)作為污染物控制項目。
3.5
總揮發性有機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對廢氣中的單項VOCs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到VOCs物質的總量,以單項VOCs物質的質量濃度之和計。實際工作中,應按預期分析結果,對占總量90%以上的單項VOCs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出。
3.6
非甲烷總烴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
按照規定的監測方法,檢測器有明顯響應的除甲烷外的碳氫化合物的總稱(以碳計)。
3.7
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苯、甲苯、二甲苯(間、對二甲苯和鄰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合計。
3.8
單位涂裝面積VOCs排放總量 total VOCs emission per coating area
涂裝工藝所有工序的VOCs排放量以及溶劑用作工藝設備(噴漆室、其他固定設備)的清洗(既包括在線清洗也包括停機清洗)的VOCs排放量總和除以涂裝總面積,單位為g/m2。
3.9
標準狀態 standard state
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文件規定的各項標準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空氣為基準。
3.10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concentration
處理設施后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h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h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11
排氣筒高度 emission height of stack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3.12
無組織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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