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7-29 11:07
來源: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4.1 有組織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
現有企業自2020年3月1日起執行表1的排放限值,新建企業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執行表1的排放限值。
表1 有組織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
4.2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揮發性有機物濃度限值
現有企業自2020年3月1日起執行表2的排放限值,新建企業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執行表2的排放限值。
表2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揮發性有機物濃度限值
4.3 排氣筒高度要求
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筑物的相對高度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
5 生產工藝和管理要求
5.1 家具制造企業所使用的溶劑型木器涂料應符合GB 18581的規定。使用的水性涂料需滿足國家HJ 2537的相關要求。
5.2 涂料、有機溶劑等原輔材料應儲存在密封容器中。涂料必須按照涂料生產廠家提供的正確方法使用。
5.3 企業經營者應每月記錄使用涂料、稀釋劑、固化劑、清洗劑等原輔材料的名稱、廠家、品牌、型號、購入量、使用量和庫存量等資料。
5.4 溶劑型涂裝應在密閉噴漆房內進行;涂裝作業的有機廢氣應做到有效收集并安裝有效的VOCs治理設施,達標排放;廢氣治理設施必須按照生產廠家提供方法進行維護,填寫維護記錄。
5.5 調漆間、烘干間或晾干房均應加裝密閉排氣系統和管道,保證無組織逸散的揮發性有機物導入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
6 監測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應根據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監控位置設置采樣孔和永久監測平臺,同時設置規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標識。若排氣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應在合并排氣筒前的各分管上設置采樣孔。監測平臺建設滿足HJ/T 397相關要求,高度距地面大于5m時需安裝旋梯、“Z”字梯或升降電梯。
6.1.2 新建家具制造企業應在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的進、出口均設置采樣孔;改(擴)建家具制造企業應在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的出口設置采樣孔,如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進口能夠滿足相關工藝及生產安全要求,在進口處也應設置采樣孔。
6.1.3 污染源監測按照GB/T 16157、HJ/T 397、HJ/T 373及相關分析方法標準中相關要求執行。廠界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按照HJ/T 55及相關分析方法標準中的相關要求執行。
6.1.4 實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監測期間的工況按照國家頒布的相關標準和規定執行。采樣頻次按照國家頒布的相關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相關技術規范執行。
6.1.5 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的安裝及運行維護,按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HJ 75、HJ 76等相關要求及相關法律和規定執行。
6.2 分析方法
污染物分析方法按照表3執行。
表3 污染物分析方法
7 實施與監督
7.1 企業應遵守本文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將現場采樣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7.2 本文件實施后,新制定或新修訂的國家或我省地方排放標準中,排放限值嚴于本文件的,按相應的排放標準限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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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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