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8-15 09:55
來源:武威市生態環境局
第二十二條【網格化管理制度】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大氣污染防治網格化監督管理制度。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全面覆蓋和責任到人的原則,科學劃分網格單元,明確網格管理對象、管理標準和責任人,建立和完善街道、社區、社區所屬大氣污染防治片區的三級網格體系。
網格化管理人員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其所負責區域內的污染大氣環境行為,協助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信息化建設】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大氣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設,完善環境監測、污染源監控、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并及時公開下列事項:
(一)大氣環境質量信息;
(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和削減情況;
(三)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情況;
(四)監督檢查商品煤、車用成品油、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高污染燃料的生產、加工、銷售和使用等情況;
(五)與大氣環境保護相關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息;
(六)突發大氣污染環境事件以及應對情況;
(七)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環境信息。
第二十四條【舉報投訴】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對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舉報。
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電話、網絡平臺、電子郵箱等舉報、投訴方式,保證舉報、投訴渠道暢通,方便公眾舉報、投訴。舉報、投訴的違法行為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答復實名舉報、投訴人;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告知實名舉報、投訴人。
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該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二十五條【社會監督員制度】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協助監督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章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條【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規劃】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調整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制定并組織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規劃,減少煤炭生產、使用、轉化過程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分解的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及削減目標,制定本行政區域削減燃煤和清潔能源改造計劃并分解落實。
第二十七條【煤炭洗選加工】推行煤炭洗選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開采。新建煤礦應當同步配套建設煤炭洗選設施。對已建成的煤礦,除所采煤炭屬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據已達標排放的燃煤電廠要求不需要洗選的以外,應當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
禁止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
禁止進口、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燃用優質煤炭。
第二十八條【禁燃區劃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逐步擴大禁燃區范圍。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項目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已建成的燃煤電廠和燃用高污染燃料鍋爐、窯爐等設施,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停止使用或者改用電、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清潔能源。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銷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第二十九條【集中供熱】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棚戶區改造,推行熱電聯產和區域鍋爐等集中供熱方式,逐步提高集中供熱比例,制定計劃將應當淘汰的分散燃煤鍋爐供熱區域納入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并負責組織實施。推進城市建成區、工業園區實行集中供熱,使用清潔燃料。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燃煤供熱鍋爐,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前,已建成使用的燃煤供熱鍋爐應當限期停止使用。
在集中供熱未覆蓋的區域,鼓勵使用清潔能源替代,推廣使用高效節能環保型鍋爐。
在集中供熱管網難以覆蓋地區,按照清潔替代、經濟適用、居民可承受的原則,推廣使用高效節能環保型鍋爐。
第三十條【民用散煤管理】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用散煤管理,制定具體的獎勵或者補貼政策,推廣供應和使用優質煤炭、潔凈型煤和節能環保型爐灶。
第四章工業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條【產業園區建設】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生態產業園區建設,鼓勵和引導現有工業企業入駐產業園區。新建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的工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入相應的產業園區。
第三十二條【高耗能工業項目的淘汰、升級改造和退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產業布局和發展規模,制定產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嚴格控制新建、擴建鋼鐵、石油、化工、有色金屬、建材等行業中的高耗能工業項目,綜合運用質量、環保、能耗、安全等標準淘汰落后產能。
在城市建成區已建的前款所列高耗能工業項目,應當在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搬遷、升級改造或者關閉退出。
第三十三條【精細化管理】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生產過程中排放粉塵、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應當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采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四條【揮發性有機物的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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