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8-15 09:55
來源:武威市生態環境局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第七十九條【污染物監測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四)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五)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八十條【未按規定淘汰嚴重污染大氣的工藝等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淘汰列入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的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或者將淘汰的設備和產品轉讓給他人使用的,由市、縣(區)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八十一條【煤礦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煤礦未按照規定建設配套煤炭洗選設施的,由市、縣(區)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違反本條例規定,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關閉。
第八十二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煤炭等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一)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生產、銷售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產品的;
(三)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的;
(四)在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的。
第八十三條【進口不符合標準的煤炭等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關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構成走私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
(一)進口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進口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產品的;
(三)進口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的。
第八十四條【不符合標準的鍋爐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由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要求鍋爐的,由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排放惡臭污染物的工業農業類項目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放惡臭污染物的工業類建設項目未按規定配備有效凈化裝置或者未實現達標排放的,由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或者停業整治。
畜禽養殖場、養殖散戶未按照規定及時對畜禽糞便和尸體進行收集、貯存、清運和無害化處理,產生惡臭污染物的,由市、縣(區)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垃圾場站、垃圾中轉站未采取措施散發惡臭氣體的,由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和個人向排水溝、雨水井、檢查井等處傾倒餐廚垃圾、污水、糞便等易產生惡臭氣體的污染物的,由市、縣(區)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五)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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