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9-09 11:24
來源:河南省生態環境廳
日前,河南印發《工業涂裝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詳情如下:
工業涂裝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涂裝工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河南省現有工業涂裝工序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涂裝生產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中的家具制造業(C21)、金屬制品業(C33)、通用設備制造業(C34)、專用設備制造業(C35)、汽車制造業(C36)、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C37)、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C43)、汽車修理與維護(O8111)企業工業涂裝工序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T 4754—2017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GB/T 8264—2008 涂裝技術術語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583 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4 環境空氣苯系物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604 環境空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 644 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9 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 1012 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甲烷、非甲烷總烴便攜式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涂料coating
涂于工件表面能形成具有腐蝕保護、裝飾或特殊性能(如標示、絕緣、耐磨等)的連續固態涂膜的
一類液態或固態材料的總稱。
3.2涂裝painting
將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護、裝飾或特定功能涂層的過程,又叫涂料施工。
3.3工業涂裝工序industrial coating process
工業生產中涂料調配、表面預處理(脫脂、除舊漆、打磨等)、涂覆(含底涂、中涂、面涂、清漆)、
流平、干燥/固化等環節的生產工序。
3.4汽車整車制造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operations
汽柴油車整車制造和新能源車整車制造的總稱。
注:改寫GB/T4754-2017,表1中的C361。
3.5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注:本標準在表征VOCS總體排放情況時,采用非甲烷總烴(以NMHC表示)作為污染物控制項目。
3.6非甲烷總烴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響應的除甲烷外的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以碳的
質量濃度計。
3.7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處理設施后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 h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
任何1 h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8處理效率processing efficiency
處理裝置捕獲污染物的量與處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數表示。計算公式如下:
3.9無組織排放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包括開放式作業場所逸散,以及通過縫隙、通風口、敞
開門窗和類似開口(孔)的排放等。
3.10標準狀態standard condition
溫度為273.15 K,壓力為101.325k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
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3.11排氣筒高度stack height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單位為m。
3.12現有企業existing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或備案的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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