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9-23 11:37
來源:杭州市生態環境局
補助程序
按照“先建設、后補助”和“先運營、后補助”的模式,根據生態環境部門的驗收情況和考核結果,于每年年初或年中對上一年度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經費進行補助,具體程序如下:
(一)補助申請
滿足補助條件的單位,可向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申請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資金補助,并提供相關申請材料:
1、申請建設資金補助須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資金補助申請/審核表》,一式二份;
(2)申請單位法人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區、縣(市)或管委會配套補助資金安排計劃證明或文件復印件;
(4)項目設計方案、工程決算資料或建設費用支出明細清單(須提供發票);進口分析儀表或采樣系統的需提供海關報關單;
(5)在線監測系統安裝調試報告、比對報告和調試后至驗收前的在線監測系統各參數時均值數據電子版;
(6)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的驗收意見;
(7)自動監控系統運營合同和視頻合同復印件;
(8)有資質的中介審計機構出具的項目審計報告。
(9)其他必要的相關資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2.申請運行資金補助須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資金補助申請/審核表》,一式二份;
(2)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負責運營站點的運營合同;
(4)負責運營站點和運營費用匯總清單并加蓋公章(表式附后);
(5)運營的年度報告;
(6)生態環境部門公布綜合考核結果的文件;
(7)有資質的中介審計機構出具的項目審計報告。
(8)其他必要的相關資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二)材料審核
各區(縣、市)生態環境部門、財政部門應對項目補助工作負責,嚴格審核把關,確保上報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對申請補助的單位及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報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抽查、審核后,由市生態環境局、財政局聯合下達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資金補助計劃。
(三)資金撥付
各運營單位和市本級各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單位在接到杭州市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資金補助計劃批復后,向市生態環境局提供開戶銀行、賬號和收款收據,由市財政局國庫直接撥付給申請單位。
區、縣(市)各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局國庫撥付給當地財政部門,再由當地財政部門按相應程序撥付至項目實施單位。
五、資金的監督管理
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補助資金,嚴格實行??顚S?。市生態環境、財政部門根據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跟蹤反饋制度,對項目實施督促和抽查,如發現弄虛作假,除全額追繳已撥補助資金外,將追究有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六、補充事項
納入補助范圍的運營單位,向委托單位收取運行費用時須扣除市、區(縣、市)兩級財政補助比例后收取運行費用,同時應在運營合同中予以明確。(如市級財政補助30%,區(縣、市)財政補助30%,則運營單位只能向委托單位收取實際運營合同金額的40%)。
七、其他
(一)本辦法由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原《杭州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資金補助辦法》(杭環發〔2016〕12號)同時廢止。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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