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0-15 09:49
來源: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五)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和加工區、生活區、主干道等區域應當硬底化,并輔以灑水、噴灑抑塵劑等措施。
(六)施工工地內裸露地面四十八小時內不作業的,采取定時灑水等措施;超過四十八小時不作業的,采取覆蓋等措施;超過三個月不作業的,采取綠化、鋪裝等措施。
(七)施工工地內的建筑土方和建筑垃圾、渣土等物料,應當及時采用密閉方式運送,不得泄漏、遺撒;需要臨時存放在施工工地的,應當集中堆放在圍擋內,并采取覆蓋防塵網(布)措施。
(八)土石方、地下工程、拆除、爆破等易產生揚塵的工程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抑塵和濕法施工等措施。
(九)建筑施工腳手架外側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密目式安全網等設施,拆除時應當采取灑水、噴霧等措施。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道路和管線鋪設等施工防塵措施】 道路和管線鋪設以及水利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外,還應當根據施工作業方式采取以下防塵措施:
(一)實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應當不斷在作業表面采取灑水、噴霧等措施。
(二)采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已回填后的溝槽,應當采取覆蓋或者灑水等措施。
(三)使用風鉆挖掘地面和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進行灑水降塵。
(四)路面開挖后應當及時回填,未及時回填、硬化的路面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十一條【建(構)筑物拆除防塵措施】 建(構)筑物拆除施工時,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七項、第八項的規定。
建(構)筑物拆除后的待建工地,需要移交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的,應當及時移交;未能及時移交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實施;建設工程施工單位不能在四十八小時內開工建設的,應當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二條【物料運輸防塵措施】 運輸物料的車輛應當配置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本地網絡監測系統。
運輸物料的車輛應當密閉運輸,經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并按照規定的路線、區域和通行時間行駛。
第十三條【物料堆場防塵措施】 物料堆場應當采用密閉倉儲設施或者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閉圍擋,并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設備。
物料堆場應當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設施,運輸物料的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
閑置超過三個月以上的物料堆場,應當在表面、四周種植植物或者構筑圍墻并加以覆蓋。
第十四條【城市主干道及公共場所防塵措施】 城市主干道路以及廣場、停車場、車站、市場等露天公共場所應當采用高壓清洗等機械化清掃作業,其他道路推行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在干燥氣候及污染天氣等條件下,應當增加灑水次數,加大道路和公共場所保潔力度。
鼓勵保潔單位推廣清掃保潔新工藝,定時清掃,及時保潔。
第十五條【裸露地面責任主體】 城市建成區內的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人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實施覆蓋或者硬化:
(一)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范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范圍內的,由產權管理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的,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
(五)空閑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十六條【礦山防塵措施】 礦山開采應當采取以下防塵措施:
(一)采礦場、排巖場等的運輸道路應當進行鋪裝或者硬化處理,并及時清掃、灑水。
(二)排巖應當優先采取外圍排巖、及時綠化的作業方式,作業時應當采取濕法噴淋等抑塵措施。
(三)尾礦庫、排巖場應當采取設置圍擋、覆蓋防塵網(布)、復墾等有效措施。
(四)停用的采礦、采砂、采石場地,應當制定生態恢復計劃,及時恢復生態植被。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未將防塵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未明確保潔責任區、未建立工作臺賬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明確施工工地周圍保潔責任區的,由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未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臺賬的,由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未采取防塵措施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和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交通運輸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條【物料運輸未采取防塵措施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運輸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運輸、未配備衛星定位裝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路線、區域和通行時間要求行駛的,由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二十一條【物料堆場未采取防塵措施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堆場未按照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建筑物料堆場由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港口碼頭物料堆場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工業企業物料堆場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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