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0-15 09:49
來源: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第二十二條【礦山未采取防塵措施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礦山開采等企業未按照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二十三條【按日連續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建筑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防塵措施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二十四條【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和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關于《惠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多年來,我市環境空氣質量總體保持良好,其中市區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穩定達到國家一級標準要求,可吸入顆粒物達到國家二級標準要求,各項污染物濃度基本保持穩定,空氣質量穩定排名全國重點監測城市前十、珠三角前列,"惠州藍"成為城市名片。然而,隨著我市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城市建設項目、建筑工地不斷增多,各類運輸車輛也相應增加。據統計,我市房地產開發投資額已由2010年的267.9億元增至2017年的884.2億元,商品房施工面積已由2010年的3073萬㎡增至2017年的7604萬 ㎡。而施工單位、工礦企業和運輸經營者在施工、生產和運輸過程中往往不采取揚塵防治措施,致使工地、道路塵土飛揚,砂石、灰土、渣土等物料沿路遺撒現象更是屢見不鮮。揚塵正是地面塵土等松散顆粒物在風力或者人力作用下進入大氣的開放性污染源,是環境空氣可吸入顆粒物的重要來源之一。揚塵源直接影響PM10濃度,經二次轉化后影響PM2.5濃度。調研結果顯示惠州市的揚塵PM10排放,主要來源于工地和道路揚塵,貢獻率約為54%;根據惠州市PM2.5來源解析與防治對策研究項目成果顯示,揚塵源對PM2.5的貢獻也非常顯著,貢獻率達到11.49%。從珠三角九市PM10對比情況看,自2015年起,珠三角九市PM10年均評價濃度全部達到國家二級標準。2013至2018年,我市PM10年均濃度在珠三角九市中分別排:2、3、3、4、4、4,排名有所下滑。因此,強化揚塵污染監管,降低PM10濃度,改善空氣質量刻不容緩。
2015年1月13日省人大常委會發布修訂定后的《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2015年8月29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防治法》出臺、2018年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會發布《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均對揚塵污染防治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
2019年1月16日,在惠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惠州市人民政府向大會所做報告工作提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完善空氣質量監管網絡,抓好壓減燃煤、移動源污染和揚塵治理,全面完成"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確保環境空氣質量穩定優良。2019年4月9日,惠州市人大常委會印發《惠州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2019年工作要點》(惠市常〔2019〕9號),將《惠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立法工作列為本年度地方立法任務,要求2019年12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第一次審查。
就揚塵污染防治制定地方性法規,既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實施"大氣污染防治、打贏藍天保衛戰"的戰略決策部署,也是我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立法保障。
二、形成條例的過程
2019年4月,市生態環境局委托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就條例開展立法調研、起草和論證,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隨即成立了調研工作組和起草工作組。調研工作組搜集了國家及各省、市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形成了60余萬字的資料。同時,調研工作組還前往市直和各縣(區)有關部門收集相關材料,多次召開相關部門人員參加的座談會,深入四區三縣進行實地考察,發放并收回相關調查問卷,利用網絡平臺廣泛了解各方意見。從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調研工作組共進行了21次部門縣區調研考察、召開了6次工作協調會推進會,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撰寫完成了14余萬字的調研報告。由市生態環境局業務骨干和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相關領域研究人員組成的起草工作組,在參與調研掌握第一手資料的情況下,圍繞條例初稿的基本框架、主要內容、重要制度設計等方面,幾經論證、反復修改,先后召開了7次條例修改會、1次意見座談會、1次專家現場論證會,收集了24份省內外專家書面論證意見,充分參考、分析和吸納了各方意見,最終形成了現在提請審議的《惠州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送審稿)。
三、制定條例的依據
(一)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5.《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二)省、市地方性法規
1.《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2.《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3.《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4.《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5.《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6.《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7.《揭陽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8.《佛山市揚塵染防治條例》
9.《肇慶市揚塵染防治條例》
10.《潮州市揚塵染防治條例》
(三)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1.《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試行)
2.《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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