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0-15 09:49
來源: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施工工地和道路揚塵管控工作的通知》
4.《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技術規范HJT393-2007》
四、條例的體例和主要內容
(一)條例的體例
條例共有二十五條,未分章節。條例的體例選擇是鑒于揚塵污染防治的上位法分別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其中關于揚塵污染防治的內容已經較為全面。《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和《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規也已就揚塵污染防治的上位法內容進行了一定的細化。上位法已有的內容即不必在條例中重復規定。條例亦不必追求"大而全",根據調研得知,我市揚塵污染防治的重點在于建設工地和道路,難點在于部門責任的劃定和落實。條例雖然僅有二十五條,但關于加強揚塵污染防治體系建設、明確適用范圍、理順部門責任、細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和確定法律責任等內容已經齊備,使我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并符合本市實際需要。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1.關于總則條款。確定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基本概念等內容。其中"揚塵"這一基本概念屬于專業術語,相關專業人員和法律專家學者進行了反復討論、斟酌,最后形成了意見較為一致的表述內容。
2.關于部門職責問題。根據多次會同相關部門、專家學者召開立法專題研討會以及征求市直和各縣(區)有關部門意見并結合"三定"方案,擬定了各個部門的職責分工,力圖解決現有部門之間職責含混不清、互相推諉以致存在監管漏洞甚至監管空白的問題。
3.關于揚塵污染重點源頭治理問題。條例細化了建設施工場所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十項)以及建(構)筑物拆除、道路和管線鋪設、物料運輸和物料堆場、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礦山開采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還具體規定了建設單位的資金保障、施工工地周圍的保潔責任區、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臺賬等內容,力求從揚塵污染的重點源頭上進行有效防控。
4.關于法律責任。明確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結合我市揚塵污染實際情況,確定各相關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對建筑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防塵措施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任主體設置了按日連續處罰。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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