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13 11:22
來源:安慶市人民政府
日前,安慶發布《安慶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安慶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工程建設等)施工、房屋拆除、物料運輸與堆放、道路保潔、綠化栽種和養護等活動中以及城鎮規劃區內裸露土地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遵循誰管轄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實行各負其責、防治結合、綜合治理。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安慶經開區、高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長效管理和資金投入保障機制,并將揚塵污染防治資金納入財政預算,逐步加大投入,專項用于揚塵污染治理項目建設。
第二章 防治職責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安慶經開區、高新區管理
委員會對本轄區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揚塵污染防治相關工作,及時制止揚塵污染違法行為,并向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配合有關部門查處。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條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部門,協調和督促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履行管理職責。組織開展揚塵污染檢測,確定和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負責石材加工企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商用混凝土拌和站、瀝青混凝土拌和站、預拌砂漿站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綠化建設和養護工程施工、建筑垃圾運輸和處置、城市道路清掃保潔、生活垃圾運輸、城市規劃區內公共區域砂石等物料露天堆場、露天停車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渣土車、混凝土攪拌車、建材車運輸揚塵整治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礦山、已收儲地塊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水路建設及其附屬攪拌站、道路管養施工、公路保潔和綠化作業、港口碼頭物料堆場及物料裝卸運輸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及其附屬攪拌站、河道管理范圍內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易產生揚塵的物料運輸重型貨運車輛禁行、限行區域和時間的劃定。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工業企業生產范圍內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鐵路施工、儲煤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重點工程處負責其承擔的建設工程施工及其附屬攪拌站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對有爭議的管轄問題,市人民政府授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納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并作為不可競爭費用納入工程建設成本。
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時,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轉入施工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專戶。施工單位申請揚塵污染防治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資金撥付時應附揚塵污染防治清單。
第九條 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揚塵在線監測設施和視頻監控設備,并與行業主管部門聯網。不具備聯網條件的,項目完工前,保存完整的視頻監控資料。
第十條 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施工、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礦產資源開采、物料運輸和堆放、砂漿混凝土攪拌及其他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相關建設、施工、材料供應、建筑垃圾、渣土運輸等單位,應當采取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完善污染防治設施,落實人員和經費,全面推行標準化、規范化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并向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控制措施、負責人、環保監督員、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的技術標準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范圍,對施工單位未按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及時報告工程建設單位以及有關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應當按照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印發的《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預拌混凝土生產揚塵污染防治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的要求,落實各項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現場實行圍擋封閉并設置噴淋設施,出入口設置車輛沖洗設施;
(二)施工現場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區等采取硬化處理措施;
(三)施工現場采取灑水、覆蓋、鋪裝、綠化等降塵措施;
(四)施工現場建筑材料實行集中、分類堆放,采取覆蓋、灑水、倉儲等措施;
(五)易產生揚塵的建筑材料采取封閉運輸;
(六)及時封閉清運建筑垃圾,不得凌空拋灑;
(七)外腳手架設置懸掛密目式安全網的方式封閉;
(八)建筑垃圾運輸、處理時,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清運到指定的場所處理;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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