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2-21 11:29
來源:河源生態環境
日前,河源公布《河源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河源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
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和揚塵污染定義】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的預防、治理、監督和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預拌混凝土生產、建(構)筑物拆除、物料運輸與堆放、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綠化作業、礦產資源開發以及因地面裸露等活動和場所中產生的地表松散顆粒物在自然力或者人力作用下進入到空氣中所造成的大氣環境污染。
本條例所稱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漿、灰膏、水泥、垃圾、渣土等易產生顆粒物的物料。
第三條【防治原則和機制】
揚塵污染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損害擔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的機制。
第四條【政府及其他組織職責】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協調跨(縣)區揚塵污染防治,建立揚塵污染目標責任制考核、掛牌督辦、約談等制度,并將揚塵污染防治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根據市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并將揚塵污染防治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并協助市、縣(區)有關主管部門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市、縣(區)有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縣 (區)人民政府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為聯席會議召集單位,指導、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調查、協調解決揚塵污染防治糾紛,監督、公布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履行揚塵污染防治職責情況。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施工許可等監督管理環節,督促責任單位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執行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職責,監測和發布大氣環境質量狀況,確定和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具體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場(露天倉庫)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不含城市道路及其地上公用設施)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筑物拆除、裝飾裝修工程、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已辦理施工許可的建設用地裸露地面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公共場所和城市道路保潔、違反城鄉規劃的建(構)筑物拆除、物料運輸、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堆放以及建筑物料堆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道路、港口碼頭等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維修、拆除等施工活動和使用裸地停車場揚塵污染防治,以及公路的清掃保潔和綠化工程、綠化作業、港口碼頭工程貯存物料、交通運輸工程建設用地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設定物料運輸車輛的禁行、限行區域,并對進入限行區域行駛的車輛指定路線、時間,依法查處上述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河道管理范圍內砂場、河湖整治以及水利工程范圍內的建(構)筑物拆除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開發作業、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地質災害防治、國有儲備用地、未確定建設單位的城市建設用地裸露地面、違反土地管理的建(構)筑物拆除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用地耕種、養護及農業生產廢棄物處置過程中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發展改革、財政等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揚塵污染舉報】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投訴、舉報和獎勵工作制度。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統一的投訴和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接受公眾對揚塵污染的投訴和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投訴和舉報造成揚塵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接受投訴和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核查處理,對投訴人和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投訴和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和舉報人。
對于查證屬實的舉報,處理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并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七條【揚塵污染防治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自覺遵守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防治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輿論監督。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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