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15 10:42
來源:中山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城管和執法、交通運輸、水行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三)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
(四)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料堆、裝卸揚塵污染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有關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城管和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有關規定,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由城管和執法、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有關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中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和執法、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運輸、水行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部門、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理:
(一)對舉報未及時處理或者未按規定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的;
(二)揚塵污染監督管理等信息應當依法公開而未公開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進行處罰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
(四)存在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沒有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及其監督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8年8月25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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