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16 09:49
來源:臨沂市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總量控制】 新建、改建、擴建排放主要大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前,按照規定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減量替代、總量控制的原則核定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
通過減量替代獲得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建設項目,在替代的排放量未削減完成前,不得投入運行。
第十五條【排污權交易】 實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制度。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
第十六條【區域限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做出暫停審批該區域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行政審批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一)國家、省、市認定為大氣污染嚴重的;
(二)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三)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且涉及民生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實行區域限批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向受限批區域的人民政府通報。被限批區域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整改方案,按期完成整改任務并公示,經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解除限批。
第十七條【排污許可管理】 實行大氣污染排污許可制度。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目錄的建設項目,應當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申請核發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方式、去向、濃度、種類、數量等要求排放大氣污染物,落實排污許可證載明的各項環境管理要求。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十八條【監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推廣使用先進監測技術,提高對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的監督監測水平,建立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絡,組織開展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發布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信息,每年向社會公布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污單位名錄。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各鄉鎮(街道)設置大氣質量自動監測站點,對大氣環境進行自動監測。
第十九條【工業園區管理】 新建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工業項目應當進入相應的工業園區或者工業集聚區,實現產業集聚發展,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或者在安全生產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根據工業園區主導產業類別和污染現狀,提出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園區名單,經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進行調整。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安裝園區特征污染物監測系統和監控預警系統,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對園區內特征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及時預警。
第二十條【防治設施】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放大氣污染物,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安裝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并保證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防護措施控制、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
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因維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確保排放達標、限產、停產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第三方機構代其運營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或者實施大氣污染治理。委托運營不免除排污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在線監測】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自動監測監控系統聯網,保證正常運行,并按規定公示重點污染物在線監測數據。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自動監測設備因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在十二小時內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并在五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運行。停運期間,重點排污單位應當采用人工監測等方式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
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自行或者委托有資質的社會化運行單位開展監測工作。
第二十二條 【重污染天氣預警、預案】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和會商機制,對大氣環境質量和重污染天氣進行預測預報。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預報信息,確定預警等級,通過電視、廣播、網絡、短信、戶外電子屏等途徑告知公眾。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及時更新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和污染源應急減排清單,依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停業、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應急措施。
納入應急減排清單并應采取應急減排措施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要求,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按照規定執行相應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三條【差異化錯峰生產】 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和重污染天氣集中出現的季節,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行差異化錯峰生產。
按照規定執行錯峰生產管理的行業企業,應當對錯峰生產期間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調整,減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生產作業和運輸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檢驗監測機構】 大氣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供數據,不得未經檢驗檢測或者以篡改數據、結果等方式,出具虛假檢驗監測數據、結果。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委托監測、監督抽查、專項檢查等方式加大對大氣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督管理。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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