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16 09:49
來源:臨沂市人民政府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建筑物拆除等建筑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物流園區配套停車場的堆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道路揚塵污染防治管理。
(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整治、水利工程建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五)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儲煤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六)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劃定從事砂、石、粘土開采的禁止區域,負責礦山勘查、開采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七)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企業內堆場揚塵和無組織排放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對于不屬于前款規定的其他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施工現場在線監控、監測】 在城市建成區內規模以上建設工地施工現場,施工單位應當在車輛進出口及工地所在區域主導風向下風向的施工場地邊界安裝遠程視頻監控和揚塵在線監測設施,與監督管理部門監控系統聯網并保持正常運行,視頻錄像保證連續儲存三個月以上。
第五節 其他大氣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條【秸稈綜合利用】 禁止露天焚燒秸稈、枯草、落葉等物質,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露天焚燒秸稈的監督管理工作,應當制定鼓勵政策,推進秸稈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開發,實現秸稈綜合利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秸稈禁燒的宣傳發動、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四十二條【禁止焚燒物質】 禁止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垃圾、皮革、電子廢棄物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城市建成區內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城市建成區外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監督管理;工業企業內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禁止燒烤區域】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調整區域、時段,禁止露天燒烤、騎墻(窗)燒烤或者為露天燒烤、騎墻(窗)燒烤提供場所,并向社會公布;在其他區域、時段燒烤的,應當采取油煙凈化措施。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對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單位食堂的油煙凈化設施的安裝運行及露天燒烤、騎墻燒烤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調整煙花爆竹禁止燃放區域和時段。禁止在禁止燃放區域和時段內燃放煙花爆竹。
第四十五條【飛絮治理】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城市綠化樹木產生的飛絮;在城市規劃區新建綠化工程時應當選用不易產生飛絮的綠化樹木,并制定計劃逐步更換現有易產生飛絮的綠化樹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自動監測設備因故障不能正常運行,重點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人工監測數據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一)銷售不符合國家、地方標準的民用散煤的;
(二)生產、銷售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原材料和產品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或停工整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大氣污染排放重點控制區、各類工業園區內,新建燃煤機組、燃煤鍋爐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或者限制機動車行駛、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的區域行駛機動車或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或者強烈異味氣體的物質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區域或時段內露天燒烤、騎墻(窗)燒烤或者為露天燒烤、騎墻(窗)燒烤提供場地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大氣環境違法行為包庇的;
(二)對超標、違規排放大氣污染物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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