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16 10:37
來源: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第十三條國控空氣站設備更換按照《關于更換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城市站儀器設備有關事項的通知》(總站氣字〔2017〕559號)文件要求執行。由設區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向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提出更換申請,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統一向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提出我省國控空氣站儀器更換申請,經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批準同意后方可實施。
儀器設備完成安裝、驗收測試和試運行三個月后,經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同意,設區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可組織驗收工作,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負責做好監督審核。驗收后,設區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須將驗收材料(附驗收報告、性能比對報告、儀器關鍵參數設置等相關材料)報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審核后,統一提交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第十四條省控空氣站設備更新按照《浙江省省控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儀器設備更換有關事項的通知》(浙環監函〔2019〕31號)執行,由設區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向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提出儀器更換申請,經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同意后實施。
儀器設備完成安裝、驗收測試和試運行三個月后,由省控空氣站所屬單位組織驗收工作,設區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做好監督審核。驗收后,由縣級生態環境監測部門將驗收材料(附驗收報告、性能比對報告、儀器關鍵參數設置等相關材料)報設區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審核通過后,提交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第十五條儀器故障或者報廢時,運維機構須使用備機開展監測。
(一)當儀器出現故障不能及時修復時,運維機構應在48小時之內使用備機開展監測,并在1周內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國控點)或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省控點)備案。備機監測原理應與原儀器一致,性能滿足監測要求,并通過生態環境部環境監測儀器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適用性檢測,使用年限未超過6年。備機使用原則上不超過1個月。
(二)儀器使用超過6年且經技術鑒定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報廢,運維機構須使用備機開展監測,同時報告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國控點)或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省控點)。
(三)儀器設備報廢與更新等管理要求應按照生態環境部制定的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網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國控空氣站的數據采集軟件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提供,運維機構應保證數據采集硬件和軟件、站點VPN設備正常運行,在出現非網絡因素的傳輸故障時,應在24小時內協助恢復數據傳輸。
第十七條省控空氣站的數據采集軟件由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提供,屬地生態環境監測部門應保證數據采集硬件和軟件的正常運行,在出現非網絡因素的傳輸故障時,應在24小時內恢復數據傳輸,并按照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要求,實時向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和浙江省大氣平臺同時傳輸。
第十八條屬地生態環境部門要保證空氣站數據傳輸線路專線專用。
第十九條數據傳輸模式、格式以及其他技術要求按照《環境監測信息傳輸規定》(HJ660-2013)執行;數據采集頻率、異常值取舍與有效值確定應嚴格按照《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相關要求執行,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刪除原始數據。
第二十條數據的時效性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有關要求執行。
在進行儀器運行維護、日常質控、維修及更換工作時,應及時在QA/QC質量保證系統填寫運維相關記錄。因停電、自然災害等因素導致監測中斷時,應及時填寫相關運維記錄。
第二十一條市、縣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空氣站故障報修制度,保證技術人員通訊暢通,發現儀器故障報警,應及時督促運維公司和儀器售后維修。
第二十二條做好空氣站運行管理記錄和存檔,包括儀器原始設置、報警、維修、更換、保養、質控等內容。設區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在每月末將故障維修情況集中報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四、數據審核和上報發布
第二十三條縣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負責轄區內省控空氣站的數據審核,設區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負責轄區內省控空氣站數據復核,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負責省控空氣站數據審定。
第二十四條縣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須在每日上午9點半之前完成對前一日數據的審核工作,并按規定每月將匯總情況正式蓋章報送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各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發布審核后的AQI日報。如當日有效小時數據個數小于規定值不能生成日均值,可以補錄缺失的小時數據。
第二十五條設區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在每月1日、11日、21日前完成轄區內站點上一旬數據的復核工作??h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根據復核意見做好復審,如需剔除平臺判定正常的數據須向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提供報告。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負責在規定時段內向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平臺推送經過審核的上一旬地方空氣站的小時數據,通報各地數據傳輸、審核和復核情況。
第二十六條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每月6日前,應組織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對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數據月報審核表進行審核。
第二十七條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負責全省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數據審定,經過審定后的數據不可修改。
五、質量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市、縣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空氣站質量管理體系,并納入本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
第二十九條空氣站運行維護人員應按照《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HJ818-2018)和《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HJ817-2018)要求開展例行運行維護和現場質控工作。
第三十條市、縣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質量保證實驗室,做好空氣站的量值溯源和標準傳遞工作。質量保證實驗室的配置應符合技術規范要求。
第三十一條嚴格落實顆粒物和細顆粒物自動監測數據與手工標準方法比對工作要求。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建立顆粒物質量濃度比對監測體系,建立精密恒溫恒濕室和濾膜自動稱重系統,對省控空氣站統一開展手工采樣濾膜的平衡、稱量和編號,出具比對報告。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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