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16 10:37
來源: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設區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每年對轄區內省控空氣站開展2次(5-6月和11-12月各一次)手工采樣比對監測。
第三十二條嚴格落實CO、NO、SO2的量值溯源要求,須嚴格使用國家二級標準物質進行量值溯源。如使用其他廠家提供的標準物質,須使用國家標準物質研究中心或生態環境部標準樣品研究所標準物質進行標準溯源。
第三十三條嚴格落實臭氧量值傳遞和溯源要求,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建立臭氧基準實驗室,配置臭氧標準參考光度計作為浙江省臭氧一級標準。
市、縣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配備臭氧校準儀,作為所轄區內臭氧傳遞標準。站點現場配置動態氣體校準儀,內置能產生穩定濃度臭氧的臭氧發生器,作為臭氧的工作標準,用于臭氧分析儀的日常零點/跨度測試、精度檢查和周期性多點校準工作。
市、縣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每年應將臭氧校準儀送至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與臭氧一級標準進行標準傳遞,每季度對轄區內站點現場的動態氣體校準儀開展標準傳遞。
第三十四條用于標準傳遞的流量計、標準氣壓計、溫濕度計等,須每年送有關部門進行質量檢驗。
六、運維管理
第三十五條省控空氣運維機構須嚴格按照技術要求和規范開展各項運維工作。
第三十六條空氣站運維考核采取飛行檢查、有效數據統計等方式進行。設區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分別于當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將轄區內自動監測站點考核情況報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第三十七條有效數據統計以全省統一的數據管理平臺為標準,以小時有效數據為評價基礎,無儀器報警記錄或通過初審的即為有效數據。數據庫有效數據由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對全省列入空氣質量評價的所有站位進行統計。
第三十八條承擔空氣站運行維護工作的各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運維公司的技術人員,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開展運維工作,每三年須重新參加一次培訓考核。
市、縣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人員的上崗培訓考核工作由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負責組織,第三方運維單位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由相關行業協會負責。新進人員在培訓合格之前,應在考核合格人員的指導下工作,相關運維責任由指導人員負責。
第三十九條培訓和考核由基本理論、操作技能兩部分組成。
(一)基本理論包括監測原理、儀器操作規程、故障診斷與處理方法、系統控制與傳輸等基礎知識,以及采樣系統、防雷系統、通訊線路等空氣站外部設施維護注意事項。考核方式為筆試,采取閉卷形式。
(二)操作技能包括儀器基本操作、系統控制、儀器故障診斷及排除等。采取現場操作演示與氣站實地操作相結合的方式。
第四十條運維機構須向委托單位備案運維人員信息,一名運維人員同時運維空氣站一般不超過3個。
第四十一條運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運維資格。
(一)違反操作規程,造成重大安全和質量事故者;
(二)運行維護不力,嚴重影響空氣站正常運行者;
(三)編造數據,弄虛作假者。
第四十二條運維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對運維機構進行約談、通報批評,并按照《浙江省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等予以處理。
(一)未按相關運維技術規定和合同要求開展系統運行維護的;
(二)未按要求填寫運維記錄或填寫虛假記錄的;
(三)未定期進行站房、采樣器、輔助設施等清潔維護工作;
(四)對專業機構巡檢、管理部門飛行檢查抵制或消極配合的;
(五)發現非運維人員進入站房干擾正常監測行為,未及時制止并上報的;
(六)存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中認定的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行為的;
(七)實施或參與干擾采樣設施和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系統的。
第四十三條運維機構及人員在空氣站運維工作中,發現并上報涉嫌人為干擾環境監測情形,由省生態環境廳視情予以表揚,并按照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的規定給予獎勵。
七、預防人為干擾干預監測
第四十四條加強站點周邊安全防護設施建設,站房周邊應按相關要求設立隔離柵欄。國控空氣站站房隔離柵欄建設須經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同意后實施。
站房須配備相應的安防設施,安裝智能門禁系統,站房門窗應加裝防盜設施。采樣器周邊與站房門口安裝高清視頻,實現不間斷監控,實時獲取和儲存人員進出、采樣周邊異常視頻情況。
站房周邊應設置警示牌,警示牌內容包括站點名稱、主管單位名稱、警示正文、相關法條、設置單位和時間、舉報監督電話等。具體警示牌樣式與設置要求由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制訂下發。
第四十五條嚴禁非運維人員進入站房所在區域(站房周邊設置柵欄的,采樣區域以柵欄為界)。國控、省控空氣站實行人員出入登記備案制度,因工作需要進入國控空氣站上述區域的,應提前向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在運維人員陪同下進入。因工作需要進入省控空氣站上述區域的,應提前向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在運維人員陪同下進入。
第四十六條市、縣生態環境部門要建立空氣站運行安全定期檢查制度。縣生態環境部門對轄區內的空氣站每月至少檢查1次,設區市每半年至少檢查1次。重點對國控、省控空氣站站房及周邊環境開展運行保障檢查,規范空氣站運行管理和保障,預防人為干擾破壞行為發生。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建立巡查機制,每年應組織開展空氣站運行保障抽查。
第四十七條市、縣生態環境部門須建立完善人為干擾干預發現機制,暢通電話、微信等違法行為舉報渠道,將舉報人為干擾破壞行為納入有獎舉報范圍,及時做好各類舉報線索的調查核實。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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