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16 10:37
來源: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八、預警響應和處置機制
第五十八條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全省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數據異常預警工作,建立健全省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數據異常預警體系。
第五十九條市、縣生態環境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數據負責,在出現數據異常預警時應深入研究環境空氣質量數據異常原因。
第六十條市、縣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空氣站日常監控,現場核實監測異常情況并報告。國控、省控空氣站監測數據一旦出現異常情況,市、縣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督促運維單位現場核實空氣站運行情況,并密切關注環境空氣質量變化。
第六十一條在排除儀器設備本身問題的情況下,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數據若出現以下情況,需啟動環境空氣質量數據異常預警:
(一)任意因子濃度在1個小時以內濃度降低3個級別及以上;
(二)任意因子濃度持續6個小時不變的;
(三)站點數據偏離城市空氣質量兩個等級的。
九、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細則由浙江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浙江省環境保護廳印發的《浙江省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系統運行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浙環發〔2014〕52號)同時廢止。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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