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16 10:37
來源: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屬地生態環境部門要充分借助鄉鎮(街道)綜合治理基層網格、農村環境監督隊伍等力量,將空氣站的運行安全納入到其日常巡查范圍,及時有效發現違法線索。
各級環境監測機構和運維單位應嚴格落實空氣站運維人員的日常管理責任,做好涉嫌人為干擾空氣站監測行為的排查,一旦發現問題立即按規定上報。
第四十八條市、縣生態環境部門對可能干擾空氣站運行的各類施工、工程治理等項目應加強管理,實行事先報備和過程嚴管制度。
對可能會影響空氣站監測的施工行為,屬地生態環境部門須事先將相關情況逐級報告至省生態環境廳并抄送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編制和組織落實實施期間的安全監管方案。涉及國控站點的,須由省生態環境廳請示生態環境部同意后實施。
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跟蹤管理,督促業主單位、施工單位落實措施,保障空氣站正常運行。
第四十九條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法律法規宣傳。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每年要有針對性地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法律法規宣傳。每年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各類涉及空氣站運行管理的第三方治理、運維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開展專題法治教育,督促依法依規開展工作。積極向廣大公眾宣傳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重要意義,增強全社會環境監測法治意識。
第五十條充分借助信息化技術加強監測數據異常分析,依托浙江省生態環境綜合管理協同平臺,將空氣站監測數據與歷史數據、氣象情況、污染防治情況等開展大數據分析,判別是否存在異常變化情況,并實施預警。
第五十一條嚴格執行人為干擾干預情況報告制度。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建立健全預防人為干擾干預環境監測工作機制,細化落實預防人為干擾干預環境空氣自動監測工作措施。
運維單位、屬地生態環境部門等發現涉嫌存在人為干擾干預監測行為的情況,應在1小時內電話向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報告,并于24小時內提交書面報告。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接到情況報告后,應立即開展情況初步核實,判別排除是否由于設備儀器故障、空氣站周邊施工影響等造成。如果研判認為可能存在涉嫌弄虛作假應立即報告省生態環境廳。
省生態環境廳接到情況報告后,應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開展情況核實和問題研判,涉及國控空氣站的須按規定報送至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第五十二條空氣站運行期間存在以下情形的,需立即報告省生態環境廳處理。
(一)存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中認定的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行為的;
(二)未經批準部門同意,擅自停運、變更、增減環境監測點位、更換監測設備或者故意改變環境監測點位屬性的;
(三)實施或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修改參數,或者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
(四)實施或參與干擾采樣設施和自動監測設施,采取人工遮擋、堵塞等方式,干擾采樣口或周圍局部環境的;
(五)破壞或損毀監測設備、站房、通訊線路、信息采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采樣泵、采樣管線、監控儀器、儀表和其他監測監控或輔助設施的;
(六)非運維人員違規進入空氣站房及采樣區域,且接觸監測設施或視頻監控等輔助設施的。噴淋空氣站站房和站房房頂的;未噴淋到空氣站站房和站房房頂,但單次噴淋采樣器20米范圍超過10分鐘,或者多次噴淋采樣器20米范圍的;
(七)其他破壞自動監測系統或違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的行為的。
第五十三條省生態環境廳接到相關涉嫌弄虛作假的情況開展分類處置工作。
涉及國控空氣站的,在生態環境部監測司和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的指導下開展調查處理工作。
涉及省控空氣站的,對照原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生態環境部監測司和中國環境監測總站《關于涉嫌人為干擾環境質量監測行為的處理及情況報送機制(試行)》,對屬于涉嫌一般人為干擾的情形,責成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調查處理;屬于涉嫌嚴重人為干擾、篡改監測數據的情形,由省生態環境廳組織調查處理。
第五十四條涉嫌人為干擾環境監測行為的,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監測數據未失真的,由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調查并處理;
(二)監測數據失真的或對水站監測設施造成破壞,影響正常監測和數據質量的,由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調查后并提出處理意見,報經省生態環境廳同意后作出處理決定;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在調查處理過程中瞞報、漏報以及不作為的,由省生態環境廳對有關部門進行約談、通報、問責;
(四)監測數據失真的,根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對人為干擾行為發生當月的監測數據以上年度最高日均值代替。
第五十五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調查人為干擾干預監測數據時,發現涉嫌違法違紀的,應依規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應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第五十六條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應主動向黨委、政府報告請示,推動落實防范和懲治人為干擾環境監測工作和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領導責任,并建立約談整改工作機制;應建立與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聯動機制,嚴厲打擊人為干擾干預環境監測的違法違規行為。
各級環境監測機構要按照國家統一的環境監測技術標準規范開展環境監測活動,建立“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落實技術管理人員、數據審核人員、運維人員等各方責任。
第五十七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建立人為干擾干預環境監測留痕和記錄制度,對黨政領導干部與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干擾干預環境監測的批示、函文、口頭意見或暗示等信息,應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質存儲、歸檔備查。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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