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7-30 10:10
來源:三明人大
(一)單位管理范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沿線坡地,由管理維護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
(五)閑置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內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城市揚塵污染控制區,明確控制目標和控制措施,并加強對城市建成區等人口密集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揚塵污染防治信息資源,實現揚塵污染防治監測網絡和數字化管理的信息共享。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托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監測。
第二十三條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依法開展日常巡查、現場檢查,督促落實防治措施,及時發現、查處違法行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不得隱瞞、拒絕或者阻撓檢查。
第二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應急措施納入污染天氣應急方案。根據應急需要,責令有關施工單位停止土石方作業、建(構)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業以及其他可能加重大氣污染的施工活動。采取應急措施應當事先告知相關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投訴舉報和協調處理工作機制,設置統一的投訴舉報平臺,公布投訴舉報電話等,及時受理投訴舉報,移交相關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未采取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城市管理、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施工單位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主管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商鋪門店經營者或者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其經營管理者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或者停業整治。
經營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主管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運輸車輛未采取密閉、覆蓋等措施防止物料拋撒滴漏的,由城市管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立即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綠化養護作業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怠于履行監測、巡查等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對接到的投訴、舉報,未按照規定及時調查處理或者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的;
(三)揚塵污染防治信息等應當依法公開而未公開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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