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1-09 11:34
來源:中國大氣網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近日,河南省財政廳聯合省生態環境廳修訂出臺了《河南省省級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對河南省原有辦法中資金使用范圍和分配方式進行了修改完善。
調整了資金支持范圍。根據中央辦法和河南省實際,一是將農村地區和農用領域散煤清潔能源替代、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有關重要事項納入資金支持范圍;二是根據環保工作實際需要和近年資金執行情況,城鄉揚塵治理、秸稈綜合利用等不再納入資金支持范圍;三是在大氣污染防治監管能力建設方面,中央資金管理辦法明確“用于此項的經費不得超過資金總規模的5%”,考慮到中央重點支持工程減排項目,河南省現階段工業企業污染排放治理得到有效提升、工程治理減排空間逐步縮小,目前亟需補齊環境治理能力和科技支撐能力建設的短板弱項。為更好地推進科學治污、精準治污,與中央資金形成有效互補與銜接,明確省級大氣污染防治資金中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監管能力建設的資金不得超過省級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總規模的30%。
調整并細化資金分配方式。仍然采取“項目法與因素法相結合”的分配方式,但對資金支持額度和分配因素及權重進行了細化。其中:
采用項目法分配的資金,主要包括兩項:一是支持納入省級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庫的重點項目。除省本級項目外,參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支出責任省級分擔辦法的通知》(豫政辦〔2021〕75號)中“需長期實施……且確需省級分擔的事項,省級分擔比例逐步統一到不超過30%”的有關規定,《辦法》明確省級資金對項目的補助規模不得超過項目投資額的30%。日常工作經費類、運行維護類項目,總投資額100萬元以下的省本級能力建設項目,經審核后列入部門預算,專項資金中不予安排。二是對大氣環境質量優良且保持較好,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較大,體制機制改革創新突出,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成效顯著的地區,根據污染防治攻堅年度實施方案等有關文件規定或參照往年做法予以定額獎勵。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資金,以各地環境空氣質量PM10、PM2.5、優良天數、重污染天數四項指標改善情況為分配因素,分配權重分別為30%、40%、20%、10%。
強化資金使用跟蹤。對因素法分配的資金和定額獎勵資金,要求市縣財政部門收到資金預算后,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在30日內將資金預算明確到具體項目,并將資金分配結果報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備案。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依托省級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庫系統,對省級資金支持項目進行調度追蹤,實時掌握資金執行情況和項目推進情況。
附 件
河南省省級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關于修改<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2〕106號)、《河南省生態環境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豫財環資〔2021〕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氣污染防治資金(以下簡稱防治資金)是指省級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支持大氣污染防治和協同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防治資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突出支持重點。
(二)符合國家和我省宏觀政策、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規劃。
(三)按照編制中期財政規劃的要求,統籌考慮有關工作總體預算安排。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資金監管,充分發揮資金效益。
(六)堅持結果導向。防治資金安排時統籌考慮相關地區重點領域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及大氣環境質量改善情況,突出對資金使用績效較好和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較好地區的獎勵。
第四條 防治資金實施期限至2025年,期滿后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及大氣污染防治和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形勢的需要綜合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防治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生態環境廳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編制防治資金年度預算草案,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下達專項資金預算,組織指導部門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地方加強資金的使用管理等。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指導市縣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和協同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務和資金分配建議方案,開展日常監管、評估和績效管理,督促和指導市縣做好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管理等。
第六條 市縣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防治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組織預算執行、做好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組織指導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根據職能參與本地區防治資金分配,負責資金的具體使用、組織項目實施及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資金使用和分配
第七條 防治資金重點支持范圍包括:
(一)細顆粒物(PM2.5)與臭氧(O3)污染協同控制;
(二)大氣污染防治監管能力建設(不得超過資金總規模的30%);
(三)農村地區和農用領域散煤清潔能源替代;
(四)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有關重要事項;
(五)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八條 防治資金采取項目法與因素法相結合的方法分配。
第九條 采取項目法分配的防治資金包括:
(一)納入省級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庫的重點項目。省級大氣污染防治項目入庫指南另行發文。除省本級項目外,省級補助資金數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30%。日常工作經費類、運行維護類項目,總投資額100萬元以下的省本級能力建設項目,經審核后列入部門預算,專項資金中不予安排。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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