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2-05 09:47
來源:宿遷生態環境
為加強警示宣傳,督促企業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做到知法、敬法、守法,現對近期查處的2起企業試生產期間環境違法案件進行曝光。
案例一
江蘇某藥業有限公司中試項目未批先建、未按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物廢氣處理設施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6日,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江蘇某藥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正在利用現有生產車間及裝置進行新產品中試,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該公司新產品中試項目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并報經生態環境部門審批,企業實際未按規定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現場有兩臺反應釜正在生產,車間內煙霧彌漫,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現場使用PID設備檢測揮發性有機物濃度達179.7mg/m3,配套安裝的多個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無組織集氣罩僅一個閥門處于開啟狀態,其他均處于關閉狀態,廢氣經無組織方式逸散。
查處情況
該公司違反了《江蘇省化工中試基地和中試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化工園區內的化工企業或化工重點監測點可在內部建設中試項目,參照化工生產項目進行管理,不得利用在役生產裝置開展中試活動,不得與在役生產裝置在同一建構筑物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之規定。同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規定,對該公司中試項目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違法行為擬處罰款壹仟玖佰捌拾元,并責令停止建設,同時根據《江蘇省化工中試基地和中試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將企業相關問題函告屬地政府及應急管理、工信等部門:對未按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物廢氣處理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擬處罰款伍萬貳仟元,并責令改正。
案例二
宿遷某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2日,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宿遷某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破碎工段正在調試生產,配套建設的粉塵收集處理設施未開啟,車間粉塵較大。
查處情況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對該公司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擬處罰款壹拾萬元,并責令改正。
啟示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因此,工業企業試生產期間,應當嚴格遵守環保相關法律法規,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做到規范、安全生產。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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