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2-02 11:09
來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23-2024年供暖季,為保障全疆各地空氣質量,新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執法人員加大巡查力度,督促各排污單位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現將相關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烏魯木齊市某公司未安裝大氣污染治理設施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2月10日,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大氣污染防治監督幫扶組對烏魯木齊市排污單位大氣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開展監督幫扶,發現烏魯木齊市米東區某公司主要從事鋼化玻璃、中空玻璃和夾膠玻璃生產,生產過程中產生有機廢氣,但未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配套建設有機廢氣污染防治設施。監督幫扶組立即將線索反饋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并要求依法查處,經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進一步現場調查,固定證據,對該公司立案查處。
【查處情況】
該公司未配套建設有機廢氣收集治理設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規定,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限期安裝有機廢氣收集治理設施,并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處以罰款12余萬元。
【啟示意義】
有機廢氣具有高度的光化學反應性,排放到大氣環境中經光線照射形成氣溶膠,是大氣污染物PM2.5的重要組成部分,且難以沉降,長時間滯留于空氣中,顯著降低大氣能見度,形成霧霾天氣。同時PM2.5是導致烏魯木齊市冬季重污染天氣形成的主要污染物,通過行政執法推動排污單位規范處置有機廢氣,降低PM2.5濃度,是實現各類污染因子濃度削峰減頻的有力措施,供暖季部分地區空氣質量不佳,自治區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聯動執法,形成督、查、整、治一體化監管體系,督促排污單位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案例二:烏魯木齊市某公司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簡介】
2023年9月,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烏魯木齊市某公司開展現場執法檢查,通過調閱該公司生產期間視頻監控,發現該公司脫硝設施運行期間脫硝劑使用記錄與實際使用情況不一致;同時該公司中密度纖維板生產線破碎工藝未按要求配套建設除塵設施,也未采取其他集中收集處理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
【查處情況】
1.該公司脫硝設施脫硝劑使用記錄與實際使用情況不一致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二)未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規定,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規范記錄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并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處以罰款1萬余元。
2.該公司中密度纖維板生產線破碎工藝未按要求配套建設除塵設施,也未采取其他集中收集處理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的規定,烏魯木齊市生態環境局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該公司限期安裝除塵設施,并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處以罰款8萬余元。
【啟示意義】
排污單位脫硝設施運行不規范,將會導致大氣污染因子氮氧化物無法有效去除,同時破碎生產線產生大量粉塵,粉塵、氮氧化物均是影響空氣質量的重要污染因子,不按要求處理必將影響空氣質量。本案當事人存在多項違法行為,說明其生態環境保護意識不強,通過行政執法促使當事人規范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減少污染物排放,是保障環境空氣質量的重要手段。
案例三、準東開發區某公司將未經處理的荒煤氣直接排放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2月14日,新疆準東經濟技術開發區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對準東開發區某公司日常檢查,通過調取生產控制系統各項數據,比對發現2023年8月18日至2023年12月12日期間,該公司應急排放口煙氣流量數據異常,涉嫌通過應急排放口排放大氣污染物,經深入調查取證,查實該公司多次通過應急排放口將未經處理的荒煤氣燃燒后排放,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批復及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中對荒煤氣回收利用的要求。
【查處情況】
該公司將未經處理的荒煤氣通過應急排口燃燒排放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的,應當進行污染防治處理”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六項“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六)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通過應急排口燃燒并排放荒煤氣的違法行為,并按程序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處以罰款9萬余元。
【啟示意義】
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可燃氣體回收利用是工業企業落實節能降耗的重要舉措,通過技術改造完成可燃氣體回收利用,既能避免能源浪費,又能有效降低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既有經濟效益,又有環境效益。通過行政執法引導排污單位回收利用可燃氣體能夠實現經濟與環境效益雙豐收。
案例四:吐魯番市某公司重污染天氣期間未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案
【案情簡介】
2024年01月09日,吐魯番市高昌區啟動重污染天氣黃色(Ⅲ級)應急響應。2024年01月15日,吐魯番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吐魯番市某公司現場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01號、02號堆煤棚外露天堆存約4300噸煤炭,占地面積約1500平方米,未按規定將易產生揚塵的煤炭密閉貯存。
【查處情況】
該公司露天堆存煤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吐魯番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的規定,依法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將露天堆存的煤炭轉運至堆煤棚內貯存,并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公司處以罰款6萬余元。同時對該公司負責人進行約談,宣傳相關環保法律法規。
【啟示意義】
吐魯番市常年干燥多風,極易產生揚塵重污染天氣,相關企業為圖轉運便利擅自將易產生揚塵的物料貯存于料倉外,易產生嚴重的揚塵污染。對于心存僥幸、無視環保法律法規的企業,必須堅決予以懲治。同時,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吐魯番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負責人進行約談,積極宣傳相關環保法律法規,不斷提高當事人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覺性。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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