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6-12 11:31
來源:云南省生態環境廳
近日,云南省印發《云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適用于云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的建設、運行、使用和監督管理。本辦法所稱污染源,特指依法確定應當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單位。全文如下:
云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云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州、市生態環境局,廳機關各處室、所屬各單位:
經廳黨組(擴大)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云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予以印發,2011年1月31日發布的《云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管理辦法》同步予以廢止。
云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4年5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排污單位自行監測主體責任,加強對污染源自動監控建設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動監控為主的非現場監管執法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云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的建設、運行、使用和監督管理。本辦法所稱污染源,特指依法確定應當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污染源自動監控,指由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測(監控)設備(設施)(以下統稱自動監測設備)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組成,實現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實時、遠程監控的信息系統。
排污單位的自動監測設備,指安裝在排污單位污染源現場,用于直接或間接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狀況的儀器設備,包括用于連續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采樣裝置、數據采集傳輸儀、水質參數、煙氣參數的監測設備,以及在主要生產工序、治理工藝、排放口、自動監控站房等關鍵位置安裝的工況參數、用水用電用能、視頻探頭監控等間接反映水或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儀表和傳感器設備。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指通過通信傳輸網絡獲取排污單位現場端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對污染源實施自動監控的計算機軟件和硬件等設備。
自動監測數據,指排污單位安裝使用的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時產生的數據及標記的內容。標記分為自動標記和人工標記,自動標記是指具備自動標記功能的自動監測設備或者自動監控系統企業服務端,按照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自動生成相應標記內容的操作,人工標記是指排污單位授權的責任人人工判斷自動監測設備運行和數據傳輸聯網狀況,并在自動監控系統企業服務端按照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填報相應標記內容的操作。
第二章 職能職責
第四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和指導全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管理工作,制定云南省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維護及監督管理等有關的管理要求和技術規范,并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五條 州(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結合行政區域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以及排污許可證核發情況,持續做好“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排查系統”的排查工作,確定依法依證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污單位名單,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及時告知相關排污單位依法履行的法定義務。州(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明確機構、專人負責對轄區內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及附屬設施的日常監管,及時調查核實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推送的督辦信息。
第六條 排污單位承擔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調試(含自行驗收、備案)、聯網等工作,確保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證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有效。及時核實和如實反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推送的電子告知和督辦信息。
第七條 承擔自動監測設備售后、運行維護、檢驗檢測等工作的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開展,不得實施或參與實施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行為。
第八條 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以及有關服務機構應當接受和配合生態環境部門的現場監督檢查,并按要求提供相關技術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三章 安裝使用
第九條 排污單位應當依法依規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履行自行監測法律義務。排污單位申請暫緩或免予安裝使用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自動監測設備,或者申請免予聯網的,應當及時向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及其附屬設施的安裝、調試(含自行驗收、備案)、聯網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排污單位在建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前,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二)應當選用符合國家相關環境監測標準、計量器具管理要求的監測設備,并確保設備選型合理。
(三)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調試、驗收、數據采集傳輸及存儲均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發布的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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