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7-02 09:28
來源:河源生態環境
日前,廣東省河源市某涉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企業因超過《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標準限制要求排放非甲烷總烴(NMHC)大氣污染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被生態環境部門立案查處,并向社會公開道歉,作出生態環境守法承諾。市局將標準中的重點注意事項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整理匯總,提醒當地涉VOCs排放企業一起學習。
《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是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生態環境廳于2022年6月1日聯合發布的省級地方標準,自2022年9月1日起實施。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該標準規定了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企業廠區內及邊界污染的控制要求、監測和實施與監督要求,適用于現有工業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標準中規定:現有企業自2024年3月1日起,有組織排放控制、無組織排放控制、企業廠區內及邊界污染控制等均應符合本標準要求。即在本標準發布實施前已建成投產的企業,應于2024年3月1日起采取必要措施,達到本文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在本標準發布實施前,我市無行業性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控制的企業,其環評文件及排污許可均參考執行廣東省地方標準《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4-2010)標準,該標準未對非甲烷總烴(NMHC)作出規定。現有企業在2024年3月1日起執行《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后,因缺乏對標準的認識和學習,極易忽略對非甲烷總烴(NMHC)的管控,導致超標排放污染物。
在此,我們提醒廣大涉噴漆、注塑、涂布等工序且無行業性標準的涉揮發性有機物(VOCs)企業:
(一)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2367-2022)學習,落實排放標準實施主體責任;
(二)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及時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將非甲烷總烴(NMHC)納入日常管理范圍,并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
(三)對未達到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采取必要的升級改造等措施,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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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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