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7-15 10:31
來源:VOCs減排工作站
VOCs中大部分成分具有易燃性和爆炸性,因此在VOCs治理中安全性是首先需要考慮的因素。RTO爐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在用RTO爐時應補充進行安全風險評估論證,對于廢氣成分復雜的,應進行HAZOP分析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RTO技術應用上的局限性及環保企業設計水平參差不齊,在安全設計上考慮不足,造成了安全事故的發生。今日來分享下RTO設施防火間距的知識。
目前,對于新建企業如新增 RTO 裝置,在設計時,將 RTO定義為明火設備。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明確提出了廠房、倉庫、儲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場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如RTO焚燒爐)的最小防火間距,RTO焚燒爐與甲、乙類廠房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30m。
其中與甲類倉庫的防火間距至少為25m。
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防火間距至少為25m。
與濕式可燃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至少為20m。
與濕式氧氣儲罐的防火間距至少為25m。
與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至少為12.5m。
當然,有行業規范的應當按照行業規范要求來,如《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18》對行業內防火間距有明確要求,根據GB50160-2018 復核 RTO 設備與企業內部各類設施的防火距離(詳見規范)。
新增的 RTO 裝置可與廠內化工工藝裝置視為聯合裝置,其設備、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按相鄰設備、建筑物的防火間距確定,其防火間距應符合國標規定。如果防火間距確無法滿足國標規定,可考慮設置防火墻,或對原建筑物門窗洞口封堵,形成不燃燒實體墻,其防火間距可小于國標規定,但不得小于15m。
上述提及兩個涉及RTO防火間距的標準要求,有行業標準的要參考行業標準,取值原則應該都要符合兩個規范,取嚴。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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