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8-05 11:37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近日,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答復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商請進一步明確VOCs源頭替代項目減排量核算方法有關事項:根據《廣東省工業源揮發性有機物減排量核算方法(2023年修訂版)》(粵環函〔2023〕538號)(以下簡稱《核算方法》)核算現有項目VOCs減排量時,若項目基準期和減排期實際產能發生變化,先按《核算方法》中公式(3.1-1)折算減排期年度活動水平數據后計算減排期排放量,再與基準期排放量之差,得出項目VOCs減排量。
關于答復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商請進一步明確VOCs源頭替代項目減排量核算方法有關事項的函
粵環辦函〔2024〕35號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商請進一步明確VOCs源頭替代項目減排量核算方法的函》(穗環函〔2024〕157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情況函復如下:
根據《廣東省工業源揮發性有機物減排量核算方法(2023年修訂版)》(粵環函〔2023〕538號)(以下簡稱《核算方法》)核算現有項目VOCs減排量時,若項目基準期和減排期實際產能發生變化,先按《核算方法》中公式(3.1-1)折算減排期年度活動水平數據后計算減排期排放量,再與基準期排放量之差,得出項目VOCs減排量。
項目VOCs排放量仍然以實際生產活動水平數據和VOCs控制水平為基準計算。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4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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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工業源揮發性有機物減排量核算方法(2023年修訂版).pdf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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