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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發布

時間:2024-10-09 09:47

來源:貴州省人民政府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9月30日印發《貴州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以進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機制,規范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統籌協調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氣預測預警、應急響應能力和精細化管理水平,加強區域應急聯動,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氣造成的危害,提高人居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詳情如下:

貴州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進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機制,規范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統籌協調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氣預測預警、應急響應能力和精細化管理水平,加強區域應急聯動,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氣造成的危害,提高人居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務院關于印發〈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23〕24號)、《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貴州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貴州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貴州省境內重污染天氣以及省外發生的可能波及到我省的重污染天氣預防、預警、處置工作。

1.4預案體系

本預案是貴州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統領全省重污染天氣應對和區域應急聯動工作。其下級預案包括省級有關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專項方案、市(州)和縣(市、區、特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及應急減排清單、企業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實施方案(以下簡稱“一廠一策”實施方案)等。市(州)級應急預案應在省級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進行細化,縣(市、區、特區)預案或實施方案重點在于措施落實,“一廠一策”應急響應操作方案是工業企業應急響應的具體操作性文件。

1.5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作為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的首要目標,提前預警,強化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切實預防重污染天氣的發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氣對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影響。

(2)科學預警、分級管控。完善空氣質量監測監控體系,做好環境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的日常監測,加強分析研判,實行定期會商,科學預警。根據不同預警等級,采取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措施。實施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管理,嚴格差別化管控措施。

(3)區域聯動、屬地管理。完善全省統一的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系統,落實市(州)、縣(市、區、特區)政府重污染天氣應對主體責任,明確省級有關部門、市(州)、縣(市、區、特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職責分工,實行統一領導、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管理。各級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積極開展區域應急聯動。

(4)信息公開、社會參與。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進一步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及時準確發布空氣質量監測和預警相關信息,提高公眾自我防護、參與意識,共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加強宣傳引導,倡導綠色低碳生活,廣泛動員社會各界積極參與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

2.組織體系及職責

2.1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指揮長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省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省人民政府聯系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秘書長、省生態環境廳廳長、省應急廳廳長、省氣象局局長擔任。成員由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省氣象局、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省能源局、省廣電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林業局、省政府新聞辦等有關部門負責人擔任。負責指揮、組織、協調全省重污染天氣的預測預警、應急處置工作。

(1)省生態環境廳:負責會同省氣象局開展重污染天氣預測預警,牽頭開展重污染天氣預警區域與等級會商;督導各市(州)生態環境局開展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督導全省或出現重污染天氣的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組織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督導出現重污染天氣的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落實污染減排、污染源管控等工作;協助開展重點排污企業減停產與燃煤(油)鍋爐情況執法檢查,確保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高效運轉。

(2)省應急廳:負責協調調動應急救援力量參與應急救援。

(3)省氣象局:負責會同省生態環境廳開展重污染天氣預測預警,協助開展重污染天氣預警區域與等級會商,督導各市(州)氣象局開展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

(4)省教育廳:負責督導落實出現重污染天氣時中小學、幼兒園停課方案;組織開展針對學生的重污染天氣預防與改善個人環境行為的環保知識普及教育。

(5)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督導各地方人民政府落實重污染天氣下應急響應區域內的工業企業減停產措施。

(6)省公安廳:負責督導全省或區域內出現重污染天氣的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組織落實重污染天氣機動車限行,受污染區域相鄰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做好限行準備,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應急響應區域內的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落實機動車環保管理工作及煙花爆竹禁限放規定。

(7)省民政廳:負責督導出現重污染天氣的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組織落實受重污染天氣事件影響的居民基本生活救助、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

(8)省財政廳: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統籌和撥付重污染天氣事件應急預案有關省級資金,加強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9)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督導行業內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

(10)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督導應急響應區域內的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組織落實重污染天氣建筑施工工地和城市市政道路揚塵的應急響應措施。

(11)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協調通往重污染天氣事件現場的道路暢通;負責應急救援人員、物資的運輸保障工作。

(12)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調度匯總重污染天氣事件中農作物和畜禽水產的受污染情況,督促市(州)政府對重污染天氣事件中農田土壤開展環境質量監測工作;組織協調相關農業環境污染應急處理和受污染威脅的農業珍稀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工作;負責農村秸稈綜合利用工作,防止焚燒秸稈等產生的大氣污染。

(13)省衛生健康委:負責督導出現重污染天氣事件的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組織落實重污染天氣診療救治應急措施;開展重污染天氣事件健康危害評估。

(14)省市場監管局:負責監督指導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規范食品經營(餐飲服務)許可、小餐飲登記申請的審查管理,確保通風、排煙設施符合規定;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成品油及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洗精煤、焦炭、煤焦油等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15)省能源局:負責督促能源企業在應急響應狀態下優化清潔能源發電機組出力水平。

(16)省廣電局:負責組織廣播電視媒體及其新媒體平臺做好相關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17)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督導、協調電信企業提供應急通信保障;根據相關規定,督導、協調電信運營企業向公眾發布響應等級的預警、響應信息。

(18)省林業局:負責督導各地依法保護受污染威脅棲息地及生境的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

(19)省政府新聞辦:負責會同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組織、協調重污染天氣事件應急處置的新聞發布工作。

本預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門和單位根據省指揮部指令,按照本部門、本單位職責和應急處置需要,依法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

2.2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辦)設在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廳分管環境應急工作的副廳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貫徹省指揮部的批示和部署。

(2)組織對重污染天氣預警建議研判、會商,提出預警建議;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發布、調整和解除省級預警;組織協調區域聯動預警。

(3)督導各成員單位落實應急響應措施。

(4)組織對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進行分析、總結。

(5)組建省重污染天氣專家組、監測預警組、督導考核組,指導開展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

(6)承擔省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省重污染天氣現場應急指揮部

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省指揮部派出現場應急指揮部。現場應急指揮部的組成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辦提出建議,由省指揮部指揮長確定,具體負責組織指揮重污染天氣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4省重污染天氣專家組

省重污染天氣應急辦組建和管理省重污染天氣專家組,參與重污染天氣預測預警、應急響應及總結評估,形成專家會商結果,為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提供技術支撐與對策建議。專家組應涵蓋氣象、環境監測、大氣科學、污染防治及公共衛生等領域。

2.5省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組

省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組由生態環境部門及氣象部門組成,實施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氣象條件觀測,向省指揮部提供監測、預測、預報數據信息,根據空氣質量情況,提出預警建議。

2.6省重污染天氣督導考核組

省重污染天氣應急辦組織相關單位成立督導考核組,負責監督考核重污染天氣應急準備、監測、預警、響應等職責落實情況,及時反饋有關情況并對履職不到位的提出問責處理意見,開展重污染天氣原因調查、應急效果評估以及損害調查評估等工作。

2.7市(州)、縣(市、區、特區)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構

各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參照省應急指揮機構的組成和職責,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應急指揮機制,負責領導、指揮、組織本行政區域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修訂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應急減排清單,組織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制定應急響應專項實施方案,指導有關企業制定“一廠一策”實施方案,按照預警信息和本地預案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

3.應急準備

3.1修訂應急減排項目清單

各地應每年定期修訂應急減排項目清單,清單應做到涉氣污染源全覆蓋,須包含工業源、移動源、揚塵源等排放源基本信息和相應預警級別下的減排措施,原則上所有涉氣企業均應納入減排清單,長期停產企業應在清單中明確。工業源項目清單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主要生產工藝流程、主要涉氣產污環節、污染物排放量及不同預警級別下的應急減排措施和相應減排量等。移動源項目清單應包括不同車輛類型、不同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保有量信息和應急減排措施并估算減排量。揚塵源項目清單應包括當年施工工地、道路揚塵、減排量等信息。每年年底前,各地應完成下一年度應急減排清單修訂工作,將修訂的應急減排清單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辦備案。

3.2減排基數及應急減排比例核算

各地減排基數應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礎排放量、應急減排基數。應急減排比例是指相應級別應急減排措施日減排量與應急減排基數的比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的應急減排比例在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期間,應分別達10%、20%和30%以上。各地可根據本地污染物構成調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減排比例,但二者之和不應低于上述總體要求。揚塵排放量作為細顆粒物排放量一部分單獨計算,其減排比例上限應按照城市細顆粒物源解析結果確定。對達不到總體減排比例要求的,應繼續增加應急管控措施;確實無法達到的,應盡量滿足城市最大減排能力,在提供詳細的測算說明和清單的基礎上,可酌情降低減排比例。各地及相關企業自主采取季節性生產調控措施減少的污染物排放量,可計入應急期間減排量核算。在滿足減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應采取差異化管控,避免“一刀切”。

3.3嚴格落實應急減排措施

各市(州)必須將應急措施落實到各縣(市、區、特區),分門別類提出切實有效、便于操作的應急減排措施,采取差異化管控,確保應急減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應急減排量可控制、可檢查、可考核。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應制定“一廠一策”實施方案,工業源減排措施需具體到生產工藝環節。對涉及民生的企業,在確保民生不受影響的情況下,做到應急減排最大化。對于大氣污染防治績效水平達到A級或相應水平的企業,可自主采取應急減排措施。對量大面廣的產業聚集地,建議按片劃分,采取區域性輪流停產措施。

4.監測預警

4.1監測與預報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氣象部門整合空氣質量和氣象監測資源,實現信息共享,聯合開展空氣質量監測和評價,完善本行政區域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機制。嚴格按照《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及相關規定開展空氣質量、氣象條件日常監測,做好數據收集處理、現狀評價以及趨勢預測預報工作。

4.2預警分級

統一以AQI(空氣質量指數)日均值為指標,以連續24小時(跨自然日)均值計算,按照空氣污染程度、持續時間和影響范圍等,將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為3個級別,由輕到重依次為黃色預警、橙色預警、紅色預警。

4.2.1城市預警

黃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續48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橙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48小時或日AQI>150持續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紅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72小時且日AQI>300持續24小時及以上。

各地應統一按照本預案的預警分級標準執行,隨空氣質量預報信息發布健康防護提示信息。各地可結合當地空氣質量狀況及污染特征,根據實際需要增加可吸入性顆粒物、細顆粒物、臭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指標,以便及時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

4.2.2區域聯動預警

黃色預警:預測相鄰兩個及以上市(州)達到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續48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橙色預警:預測相鄰兩個及以上市(州)達到日AQI>200持續48小時或日AQI>150持續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紅色預警:預測相鄰兩個及以上市(州)達到日AQI>200持續72小時且日AQI>300持續24小時及以上。

4.2.3省級預警

黃色預警:預測全省三個及以上相鄰市(州)或四個及以上不相鄰市(州)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續48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橙色預警:預測全省三個及以上相鄰市(州)或四個及以上不相鄰市(州)日AQI>200持續48小時或日AQI>150持續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紅色預警:預測全省三個及以上相鄰市(州)或四個及以上不相鄰市(州)日AQI均值>200持續72小時且日AQI>300持續24小時及以上。

4.3預警會商

生態環境、氣象部門聯合開展重污染天氣預警會商工作。當預測出現符合重污染天氣預警條件的天氣時,及時向本級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構提出預警建議。省級預警響應期間應增加會商頻次,必要時請省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和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專家組參與會商。應急響應期間,密切跟蹤污染態勢,提出調整、解除預警建議。

4.4預警發布

當預測到未來環境空氣質量可能達到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條件時,各級重污染天氣應急組織機構原則上應提前48小時及以上發布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需明確預警級別、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圍、可能持續的時間、啟動時間、應急響應區域范圍和響應措施等內容。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辦提供應急預警的新聞通稿,通過政府新聞辦協調有關媒體發布新聞通稿,以文件方式向各職能部門發布,通過手機短信平臺向社會發布,通過生態環境部門門戶網站、生態環境部門微信公眾號、政務微博和環境空氣質量實時發布平臺發布。

(1)城市預警:當市(州)預測到未來空氣質量可能達到預警分級標準時或收到省指揮部通報的預警提示信息時,市(州)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應報經市(州)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確定預警等級并發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響應。

(2)區域聯動預警: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辦組織協調有關市(州)發布。

(3)省級預警: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辦發布,并及時通報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相關市(州)應急指揮機構。

4.5預警級別調整與解除

在預警信息發布后,有效期內,生態環境、氣象部門根據空氣質量、氣象條件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專家進行會商,加強研判和跟蹤分析,如空氣質量預測結果發生變化、與預警信息不符的,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應根據分析評估情況及時調整預警級別。當預測發生前后兩次重污染過程,且間隔時間未達到36小時的,按一次重污染過程計算從高級別啟動預警。預警信息發布后,應急響應前,空氣質量預測結果發生變化,與預警信息不符的,應結合實際情況及時調整預警等級或取消預警。應急響應后,當空氣質量預測結果或監測數據達到更高預警等級時,應及時提高預警等級,升級應急響應措施;當預測未來空氣質量改善,且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應降低預警等級或解除應急響應,并提前發布信息。

一旦再次出現本預案規定的重污染天氣黃色、橙色或紅色預警條件時,重新發布預警信息。

4.6信息報送

各地應在預警信息發布或應急響應解除當天,將相關信息通過空氣質量預報聯網信息發布管理平臺報送生態環境部。

5.應急響應

本預案應急措施分為省級、區域、城市應急響應措施。因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氣,各級應采取差異化應對措施。

因細顆粒物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氣,嚴格按照本預案執行;因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氣,應及時向社會發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強對揮發性有機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源的日常監管。

因沙塵、山火、局地揚沙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氣,應及時向社會發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導公眾采取健康防護措施,可視情采取加強揚塵源管控等措施。

5.1應急響應分級及啟動

與預警級別相對應,實行三級應急響應。

當發布黃色預警時,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當發布橙色預警時,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當發布紅色預警時,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5.2省級應急響應措施

省級預警發布后,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及其專項方案,迅速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落實應急值守制度,做好應急人員、車輛、設備、物資的調度,并采取相應措施。

5.2.1省級Ⅲ級響應措施

(1)督促指導重污染天氣預警范圍內的有關市(州)落實各項應急響應措施。

(2)加強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會商研判,會同相關市(州)做好監測預警工作。

5.2.2省級Ⅱ級響應措施

(1)督促指導重污染天氣預警范圍內的有關市(州)落實各項應急響應措施。

(2)加強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會商研判,會同相關市(州)做好監測預警工作。

(3)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評估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效果,及時指導優化調整應對措施。

5.2.3省級Ⅰ級響應措施

(1)督促指導重污染天氣預警范圍內的有關市(州)落實各項應急響應措施。

(2)派出現場工作組和技術力量,赴相關市(州)督促指導應急響應工作。必要時,與相鄰省(市)進行協調溝通,采取相關應急響應措施。

(3)加大環境空氣質量會商頻次,請專家組參與會商,會同相關市(州)做好監測預警工作。

(4)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評估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效果,及時指導優化調整應對措施。

5.3區域應急響應措施

5.3.1區域聯動Ⅲ級響應措施

(1)督促指導重污染天氣預警范圍內的有關市(州)落實各項應急響應措施。

(2)加強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會商研判,會同相關市(州)做好監測預警工作。

(3)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評估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效果,及時指導優化調整應對措施。

5.3.2區域聯動Ⅱ級響應措施

(1)督促指導重污染天氣預警范圍內的有關市(州)落實各項應急響應措施。

(2)加強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會商研判,會同相關市(州)做好監測預警工作。

(3)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評估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效果,及時指導優化調整應對措施。

5.3.3區域聯動Ⅰ級響應措施

(1)督促指導重污染天氣預警范圍內的有關市(州)落實各項應急響應措施。

(2)派出現場工作組和技術力量,赴相關市(州)督促指導應急響應工作。必要時,與相鄰省(市、區)進行協調溝通,采取相關應急響應措施。

(3)加大環境空氣質量會商頻次,請專家組參與會商,會同相關市(州)做好監測預警工作。

(4)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評估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效果,及時指導優化調整應對措施。

5.4城市應急響應措施

出現重污染天氣的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應按預警等級執行相應的應急響應措施。其中,對涉及到公眾日常生活和區域交通運輸的應急響應措施,如健康防護提示、機動車限行、學校幼兒園停課等,按照本地實際污染情況對應的預警等級執行相應的應對措施。

應急響應措施包括健康防護建議措施、強制性減排措施和建議性減排措施。

5.4.1Ⅲ級響應措施

5.4.1.1健康防護建議措施

兒童、孕婦、老年人和呼吸系統、心腦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等易感人群減少戶外活動,如不可避免出行,建議采取佩戴口罩等防護措施。

一般人群適量減少戶外運動,如不可避免出行,建議采取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護措施。

室外工作、執勤、作業等人員建議采取佩戴口罩、縮短戶外工作時間等必要的防護措施。

5.4.1.2強制性措施

工業污染應對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企業實施停產或停部分生產線的限產方式實現減排,建議優先采取行業內不同企業輪流停產、企業內生產線輪換停產等方式實現;同行業內企業應根據污染物排放績效水平進行排序并分類管控;企業應優先選取污染物排放量較大且能夠快速安全減排的工藝環節采取減排措施;優先對城市建成區的高污染企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業采取停產、限產措施;玻璃等生產工藝無法快速實現停限產的企業,通過減少裝卸和運輸量等措施實現減排;關停10噸以下燃煤工業鍋爐,減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在執行現有污染物排放標準基礎上,通過限定產量、投料量等方式實現污染減排;通過在線監控實施監管,長期停產企業不納入應急減排范疇;根據需要,及時協調周邊地區政府確定限產、停產企業名單;重點行業參照《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執行。

移動源應對措施。全市范圍內限制高排放車輛使用;涉及大宗原材料及產品運輸的重點用車企業,應制定錯峰運輸方案。

揚塵應對措施。礦山、砂石料廠、石材廠、石板廠等應停止露天作業;施工工地應停止土石方作業、建筑拆除、噴涂粉刷、護坡噴漿、混凝土攪拌等;主干道和易產生揚塵路段應增加機掃和灑水頻次,在日常道路保潔頻次的基礎上,增加清掃、灑水、噴霧作業頻次1次以上;未安裝密閉裝置易產生遺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應停止上路。

揮發性有機物控制措施。嚴格控制化工、工業涂裝、印刷等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降低裝修噴涂和建筑粉刷活動,加強設備維護和檢漏頻次。

其他措施。加強餐飲油煙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監管;加大對燃煤鍋爐、施工場地、機動車排放、工業企業等重點大氣污染源的執法檢查頻次。

5.4.1.3建議性減排措施

倡導企事業單位節約用電,減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調溫度調高2至4攝氏度,冬季調低2至4攝氏度;公眾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少機動車上路行駛;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減少機動車日間加油。

5.4.2Ⅱ級響應措施

5.4.2.1健康防護建議措施

建議兒童、孕婦、老年人和患有心腦血管、呼吸系統及其他慢性疾病等疾病的易感人群暫停戶外活動。建議中小學、幼兒園停止戶外活動,延期舉行體育考試和運動會等。

一般人群減少戶外運動,如不可避免出行,建議采取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護措施。

室外工作、執勤、作業等人員盡量不外出工作,如不可避免室外作業的建議盡量縮短戶外工作時間、采取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護措施。

建議減少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活動時做好應急方案。

衛生部門根據需要增設呼吸及心血管相關疾病門(急)診,加強相關專業醫療救治力量。

5.4.2.2強制性應對措施

工業污染應對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企業實施停產或停部分生產線的限產方式實現減排,建議優先采取行業內不同企業輪流停產、企業內生產線輪換停產等方式實現;同行業內企業應根據污染物排放績效水平進行排序并分類管控;企業應優先選取污染物排放量較大且能夠快速安全減排的工藝環節采取減排措施;優先對城市建成區的高污染企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業采取停產、限產措施;暫停以下生產設施運行:水泥企業爐窯、粉磨站,陶瓷企業爐窯、干燥塔,未規范除塵、脫硫、脫硝的鍋爐(窯爐),其他排放強度大的企業鍋爐(窯爐),中心城區及工業園區、工業集中區內10噸以下燃煤鍋爐等,減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玻璃等生產工藝無法快速實現停限產的企業,通過減少裝卸和運輸量等措施實現減排;在執行現有污染物排放標準基礎上,通過加嚴排放限值、限定產量、投料量等方式實現污染減排;通過在線監控實施監管,長期停產企業不納入應急減排范疇;根據需要,及時協調周邊地區政府確定限產、停產企業名單;重點行業參照《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執行。

移動源應對措施。全市范圍內限制高排放車輛使用;涉及大宗原材料及產品運輸的重點用車企業,應制定錯峰運輸方案;對主城區部分城市道路實施交通管制,禁止柴油車輛通行;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公務車停駛15%;施工工地、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內應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清潔能源和緊急檢修作業機械除外);礦山(含煤礦)、洗煤廠、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類)等涉及大宗原料和產品運輸(日常車輛進出量超過10輛次)的單位應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汽車(含燃氣)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等除外)。

防止揚塵措施。礦山、砂石料廠、石材廠、石板廠等應停止露天作業;施工工地應停止土石方作業、建筑拆除、噴涂粉刷、護坡噴漿、混凝土攪拌等;主干道和易產生揚塵路段應增加機掃和灑水頻次,灑水和機掃作業車輛出動率不低于95%,灑水、清掃作業不低于3次/日;未安裝密閉裝置易產生遺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應停止上路。

揮發性有機物控制措施。嚴格控制化工、工業涂裝、印刷等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降低裝修噴涂和建筑粉刷活動,加強設備維護和檢漏頻次。

其他措施。加強餐飲油煙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監管;加大對燃煤鍋爐、施工場地、機動車排放、工業企業等重點大氣污染源的執法檢查頻次。

5.4.2.3建議性減排措施

倡導企事業單位節約用電,減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調溫度調高2至4攝氏度,冬季調低2至4攝氏度;引導、鼓勵玻璃企業窯爐,有色冶煉窯爐,以及中心城區及工業園區、工業集中區內20噸以下燃煤鍋爐等暫停運行;滿足我省用電需求調度平衡的前提下,建議停止預警地區內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下燃煤發電機組(熱電聯供機組除供熱負荷外不得有發電負荷),由其他地區加大發電負荷保障供電需要;倡導公眾節約用電;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少汽車上路行駛;減少涂料、油漆、溶劑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及產品使用;建議企業在每天12時—16時開展爐膛清潔和煙塵清除工作。

5.4.3Ⅰ級響應措施

5.4.3.1健康防護建議措施

建議兒童、孕婦、老年人和患有心腦血管、呼吸系統及其他慢性疾病等疾病易感人群暫停戶外活動。建議幼兒園、中小學臨時停課。

一般人群建議暫停戶外運動,如不可避免出行,應采取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護措施。

室外工作、執勤、作業等人員建議停止或減少外出工作,加強防護。

建議停止舉辦會展、文化體育等戶外大型活動。

衛生健康部門根據需要增設呼吸及心血管相關疾病門(急)診,監測就診人數、就診疾病種類、病情輕重程度等情況,加強相關專業醫療救治力量。

5.4.3.2強制性應對措施

工業污染應對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企業實施停產或停部分生產線的限產方式實現減排;省指揮部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應急響應工作,及時協調預警地區周邊地區政府確定限產、停產企業名單;相關地區人民政府對列入名單的企業實施Ⅰ級響應強制應對措施主要包括暫停以下生產設施運行:Ⅱ級響應強制應對措施中暫停運行的設施,玻璃企業窯爐,有色冶煉窯爐,以及中心城區及工業園區、工業集中區內20噸以下燃煤鍋爐等,減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在滿足我省用電需求調度平衡的前提下,停用已發布預警地區范圍內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下燃煤發電機組(熱電聯供機組除供熱負荷外不得有發電負荷),由其他地區加大發電負荷保障供電需要;重點行業參照《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執行。

移動源應對措施。省指揮部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應急響應工作;對主城區道路實施交通管制,禁止柴油車輛通行;發布預警的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公務車停駛30%。

防止揚塵措施。省指揮部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應急響應工作,發布預警的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負責進一步加強城區、道路保潔工作等的執法檢查。

揮發性有機物控制措施。嚴格控制化工、工業涂裝、印刷等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降低裝修噴涂和建筑粉刷活動,加強設備維護和檢漏頻次。

5.4.3.3建議性減排措施

省氣象局指導發布預警地區的氣象部門,在氣象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由當地政府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減輕重污染天氣危害。

5.5應急響應調整或終止

5.5.1應急級別調整

應急響應期間,根據預警級別調整,及時提升或降低應急響應級別,提高應急響應的準確性、針對性。

5.5.2應急響應終止

預警解除信息發布后,應急響應自動終止。

5.6信息發布

政府新聞辦會同省生態環境廳及時向社會公眾發布對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和應急響應的信息、應急響應措施實施后的總結評估及空氣質量信息,確保發布信息的準確性和權威性。

6.區域應急聯動

加強與周邊省市區的協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省生態環境廳密切與周邊省市區的溝通協調,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區域重污染天氣預報預警的準確度,積極參與區域聯合預警會商;收到生態環境部或區域預報中心的區域聯動預警提示信息后,及時通報并督促相關市(州)積極開展區域應急聯動,加強區域聯防聯控,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氣的影響。

各市(州)要將區域重污染天氣應急聯動要求納入本地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按照區域聯動預警提示信息,結合本地預案,及時啟動重污染天氣預警和應急響應,按要求升級或解除預警,并將重污染天氣應對信息報省指揮部。

重大活動期間,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改善要求,采取相應應急響應措施。

7.監督檢查

7.1應急監督檢查

在應急期間與應急響應終止后的5日內,采用現場抽查和記錄檢查的方式,重點對重污染天氣情況下預警信息發布、機動車停駛限行、重點企業限產限排、停產停排、道路保潔、停止施工與拆遷、降低建筑噴涂和粉刷等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2公眾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公眾監督舉報機制,制定獎懲制度,通過網絡平臺、熱線電話等多種渠道,鼓勵公眾對企業停產限產、機動車限行等應急響應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對落實不力的進行實名舉報,經核查屬實的給予獎勵,對散布謠言并造成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責任。

8.總結評估

城市預警應急響應終止后5日內,相關市(州)應將重污染天氣應對總結報告以書面形式報省生態環境廳,總結評估重污染天氣發生及預警發布、應急響應情況、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績、存在的問題、污染物應急減排情況等,并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改進措施。監測達到預警啟動條件而未啟動預警的市(州)應于5個工作日內報送書面報告。

省級(區域)預警應急響應終止后10日內,省生態環境廳根據發生重污染天氣相關市(州)總結報告開展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總結評估,形成評估報告,按程序適時修改完善應急預案。

9.應急保障

9.1組織保障

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監測預警、醫護等應急隊伍建設,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應急專家庫,提高重污染天氣預警、組織、協調、實施和監管能力,確保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能迅速參與并完成各項應急響應工作。

各級生態環境、氣象部門要加強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應對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工作。

9.2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要統籌安排專項資金,保障重污染應急預案規劃、編制、審批、監測、預警、發布、公布、演練、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經費,為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提供財力保障。

9.3物資保障

各級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要制定應急期間應急儀器、車輛、人員防護裝備調配計劃,明確各項應急物資的儲備維護主體、種類與數量。各級管理職能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能分工,配備種類齊全、數量充足的應急儀器、車輛和防護器材等硬件裝備,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確保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順利開展。

9.4監測預警能力保障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氣象部門優化環境空氣質量、氣象監測網絡,科學布設監測點位,加強環境空氣質量、氣象條件預測預警等相關領域關鍵核心技術的基礎研究,研究建立針對重污染天氣應對的事前研判、事中跟蹤、事后評估的技術體系,完善預測會商研判機制,建立空氣質量信息發布和預報預警機制,提高空氣質量72小時預測準確率,尤其是重污染天氣過程的預測準確率,確保污染過程不漏報。

9.5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設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系統,保證應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時有效傳達。健全應急人員通信信息庫,各成員單位明確1名重污染天氣應急負責人和聯絡員,并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省生態環境廳和省氣象局建立信息共享網絡,保證數據快速、及時傳遞。制定應急信息通信系統及維護方案,確保信息通暢。

9.6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所致疾病突發事件衛生應急專家庫,并按照預案做好患者診治工作,確保應急狀態下相關醫務人員及時到位。加強相關醫療物資儲備與應急調配機制建設。以易感人群為重點,加強重污染天氣健康防護常識宣傳。

10.預案管理

10.1預案宣傳

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充分利用互聯網、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及信息網絡,加強預案以及重污染天氣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及時準確發布重污染天氣事件有關信息,提高公眾防范自救能力。

10.2預案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培訓制度,根據應急預案職責分工,制定培訓計劃。各級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培訓計劃開展技術培訓,確保應急時各項工作全面落實。

10.3預案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應編制預案演練方案,演練方案中應明確演練目的、方式、參與人員、內容、規則以及場景等,及時組織重污染天氣應對演練,重點檢驗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組織機構、預警信息發布、應急響應措施落實、監督檢查執行等。演練后應及時進行總結評估,提出相關程序、措施的改進建議。

10.4預案管理與修訂

本預案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省生態環境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國家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布置、本預案實施情況等適時組織修訂預案,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后印發。

各市(州)人民政府應參照本預案,制(修)訂并發布本地區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并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10.5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2024年9月30日起實施。《貴州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關于印發〈貴州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黔環大氣應急指〔2020〕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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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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