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10-31 09:29
來源:揚州市生態環境局
近期,揚州市生態環境局曝光一系列違法案例,一家火電企業每次因故障持續排放污染物時間不應超過4小時,該公司連續超標4小時后,污染防治設施仍未恢復正常運行,仍在繼續生產排放超標廢氣。
案例一
某發電有限責任公司違法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按日計罰案
案情簡介
2024年8月12日,揚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發現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某發電有限責任公司1#、2#燃煤發電機組廢氣自動監控氮氧化物因子連續超標。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發現該公司對超標數據進行了工況標記,內容為污染防治設施發生故障,但根據《火電、水泥和造紙行業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試行)》,火電企業每次因故障持續排放污染物時間不應超過4小時,該公司連續超標4小時后,污染防治設施仍未恢復正常運行,仍在繼續生產排放超標廢氣。
經調查,該公司為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廢氣自動監控通過校準校驗,設施運行正常。1#、2#燃煤發電機組燃煤廢氣通過SCR脫硝、濕法脫硫、除塵設施處理后排放,脫硝使用的還原劑為尿素制氨系統產生的氨氣,由于氨氣輸送管路堵塞,噴氨流量下降,導致氮氧化物濃度超標;1#燃煤發電機組于8月12日5時至8月14日10時氮氧化物持續超標,豁免時段外小時均值為62.28-248.26mg/m3,超標幅度為24%-397%(排放標準為50mg/m3);2#燃煤發電機組于8月12日6時至8月14日18時氮氧化物持續超標,豁免時段外小時均值為174.49-234.39mg/m3,超標幅度為249%-369%。該公司涉嫌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8月13日,揚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超標排污行為進行立案查處,并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整改。
8月14日,執法人員跟蹤檢查發現該公司拒不改正,仍在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廢氣監測結果顯示:2#排氣筒氮氧化物小時折算濃度超標為357mg/m3,超標幅度為614%。8月16日,執法人員再次實施復查,該公司才停止超標排污行為。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的規定,揚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立案查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排污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一)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的規定,揚州市生態環境局擬對該公司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啟示意義
保證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是排污單位的法定義務。本案中,該公司在治污設施發生故障不能及時修復、降低生產負荷仍然超標排放的情況下,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物超標排放。
案例二
某火電企業違法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4年8月12日,揚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發現,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某火電企業3#燃煤發電機組廢氣自動監控氮氧化物因子連續超標。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發現該公司對超標數據進行了工況標記,內容為污染防治設施發生故障,但根據《火電、水泥和造紙行業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試行)》,火電企業每次因故障持續排放污染物時間不應超過4小時,該公司連續超標4小時后,污染防治設施仍未恢復正常運行,仍在繼續生產排放超標廢氣。
經調查,該公司為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廢氣自動監控通過校準校驗,設施運行正常。3#燃煤發電機組燃煤廢氣通過SCR脫硝、濕法脫硫、除塵設施處理后排放,脫硝使用的還原劑為尿素制氨系統產生的氨氣,由于氨氣輸送管路堵塞,噴氨流量下降,導致氮氧化物濃度超標;3#燃煤發電機組于8月12日6時至8月13日10時氮氧化物持續超標,豁免時段外小時均值為51.12-246.81mg/m3,超標幅度為2.24%-394%(排放標準為50mg/m3)。8月14日下午,執法人員實施復查,該公司已停止超標排污。該公司涉嫌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的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立案查處。
啟示意義
本案中,該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側面反映企業日常管理不足、環保理念不強的問題。企業應定期檢查、維護治污設施,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濃度,切實保障好周圍群眾的身體健康安全和全市的大氣環境質量。
案例三
某化工有限公司違法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案
案情簡介
2024年8月7日,儀征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化工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該公司為重點排污單位,主要從事苯酚丙酮項目生產,鍋爐產生煙氣,配套建設了CEMS煙氣在線監測設備。經進一步調查,該公司CEMS測量室玻璃管破裂,在線監測設備已損壞,喪失監測分析功能,不能正常運行。按照《江蘇省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四款“自動監測監控設備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未按規定報告、未及時標記的,未按規定時間修復的,視為排污單位未保證自動監測監控設備正常運行”,該公司涉嫌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的規定,儀征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違法行為立案查處。
啟示意義
該公司作為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做好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維護,保障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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