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5-04-14 09:31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有組織廢氣排放中,排氣筒高度不夠時,排放速率折算問題被行業所關注。日前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進行了權威答復。
問:有組織廢氣排放執行DB44/27-2001《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限值,對于排氣筒高度不足15米且未高出周圍200米半徑范圍內建筑5米以上的情況,其排放速率限值應該怎樣折算?是按4.3.2.6要求的外推法計算結果的50%折算一次?還是要在些50%折算基礎上再按50%折算一次,也就是折算兩次50%?
答:您好,《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標準頒布前的現有排氣筒相關要求按照該標準的4.3.2.3規定執行;該標準頒布后的新建項目排氣筒若低于15米時,其排放速率限值按照該標準4.3.2.6規定執行。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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