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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發布大氣污染防治“十三五”規劃(全文) 2020年PM2.5年均濃度在2015年基礎上下降20%

時間:2017-05-05 11:03

來源:浙江省政府

(二)存在問題。

1.環境空氣質量不容樂觀。2013年以來,我省細顆粒物年均濃度呈逐年下降趨勢,但對照《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二級標準(35微克/立方米)仍有較大差距。

2015年各設區城市細顆粒物日均濃度平均超標率為13.0%,11個設區城市中,除舟山市外其余均未達到國家二級標準。此外,我省臭氧(O3)污染問題也日趨明顯,2015年各設區城市臭氧最大8小時濃度平均超標率達到9.7%。空氣質量指數(AQI)超標天數較多,不少天數屬于中度以上污染,與公眾的要求還有較—4—大差距。

2.大氣污染治理難度加大。我省的產業結構問題仍然突出,局部地區重污染、高能耗產業和“低小散”企業比重仍然較大。能源消費中煤炭占比過高,總量居高不下。天然氣管網、集中供熱等配套工程建設相對滯后。隨著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減排工作的持續深入,工程減排的空間日益縮減,揮發性有機物減排的技術手段較為欠缺,污染防治任務十分艱巨。機動車保有量剛性增長,車船等移動源治理難度大。

3.治氣基礎工作有待加強。大氣環境監管能力薄弱,與現有環境監管任務不相匹配。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能力有待加強,區域特征污染物監測能力不足,重點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監測能力十分欠缺,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體系不健全。大氣基礎科研能力嚴重滯后,臭氧污染成因、污染物源排放清單、空氣質量預警預報、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等領域研究能力不足。公眾參與治氣的方式和途徑有待拓展。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及省委十三屆九次、十次全會精神,以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為出發點,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為核心,以完成國家大氣約束性指標為目標,全面推進與重點突破相配合、區域協作與屬地管理相協調、總量減排與質量改善相同步,突出細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實施分區域、分階段治理,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多贏,確保我省環境空氣質量明顯改善,為建設“兩富”、“兩美”浙江、實現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奮斗目標提供堅實保障。

(二)基本原則

1.堅持質量改善核心

建立以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為核心的控制、評估、考核體系。

以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為目標,實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等多污染物的協同控制和均衡控制,統籌運用結構優化、達標排放、總量減排、重污染應急等多種手段,有效解決我省面臨的大氣復合污染問題,系統促進大氣環境質量改善。

2.堅持分類分區施治

加強大氣污染來源解析,提高工業、交通、揚塵、農業等不同污染源治理措施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實現精準治理;對不同地區、不同季節、不同污染源、不同污染物實施差異化管控措施,提升精細化管理水平。從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和重點污染物抓起,以點帶面,集中整治,著力解決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威脅地區環境安全、影響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突出大氣環境問題。

3.堅持深化改革創新

堅持改革牽引和創新驅動,以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為導向,積極探索實施大氣環境管理的新體質、新機制、新模式、新政策。加強環境立法、司法與執法,充分運用法律、行政、經濟和科技等手段,全面保障規劃目標如期實現。

4.堅持推進社會共治

切實落實各級政府大氣環境管理職責,強化企事業單位主體責任。加強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以公開推動監督,以監督推動落實。構建政府主導、企業主體、公眾參與的社會共治體系,引導社會公眾有序參與環境決策、環境治理和環境監督。

(三)目標指標

總體目標:到2020年,全省環境空氣質量明顯改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顯著下降,重污染天氣逐步減少,區域大氣環境管理能力明顯提高。

主要目標指標:

1.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

到2020年,全省未達標設區城市細顆粒物年均濃度在2015年基礎上下降20%,全省設區城市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提高到82.6%以上。2016、2017、2018和2019年,各設區城市累計完成“十三五”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的進度分別不低于20%、40%、60%、80%。

2.重點大氣污染物減排目標

到2020年,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量在2015年的基礎上分別下降17%、17%、20%以上。其中,二氧化硫重點工程減排9.1萬噸,氮氧化物重點工程減排10.3萬噸,揮發性有機物重點工程減排25.5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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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任務

(一)優化能源結構,加強能源清潔利用。

1.控制煤炭消費總量

嚴格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全面實施煤炭減量替代。全省煤炭消費總量保持穩定并略有下降,根據《浙江省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浙政辦發〔2016〕107號),到2020年,全省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在1.35億噸左右,占一次能源消費的比重下降到42.8%左右。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除背壓熱電聯產機組外,禁止審批國家禁止的新建燃煤發電項目。實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加強進口煤炭質量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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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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