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5-05 11:03
來源:浙江省政府
責任單位:省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商務廳、省環保廳。2.強化道路揚塵治理推行城市公共區域清掃保潔全覆蓋,嚴格落實清掃保潔質量標準,加快推進道路機械化清掃,按標準實施道路噴灑和沖洗,減少二次揚塵。加大對城市道路交通亂丟棄行為的管理查處,加強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治理,保證道路清掃作業安全有序。著力提高城鎮道路機械化清掃率,探索建立城鄉一體的環衛保潔清運機制。到2020年,城市道路機械化清掃率提高到62%以上。加強渣土以及砂石、水泥等散裝貨物運輸車輛監管,實現密閉運輸,杜絕“滴撒漏”。
責任單位:省建設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辦。
3.加強堆場揚塵治理
規范鐵路、公路、港口等貨物運輸管理,涉及散裝貨物運輸業務且有煙粉塵排放的鐵路貨運站、道路貨運站場、港口碼頭以及其他物流露天堆場,應采取有效的封閉措施減少揚塵污染,確實無法封閉的應建設防風抑塵設施,到2020年,城市物流堆場全面實施頂部覆蓋,大宗干散貨碼頭粉塵防治綜合改造達到90%以上,內河易揚塵碼頭及堆場地面硬化率100%,噴淋設施覆蓋率100%。規范大中型能源企業和主要燃煤企業的散裝貨物運輸管理,對企業煤堆場、卸煤場所等采取防風抑塵管理。所有煤堆場和卸煤場所等全面啟動防風抑塵設施建設。
責任單位:省經信委、省建設廳、省海港委、省交通運輸廳、省環保廳、杭州鐵路辦事處。
4.嚴格控制餐飲油煙
加強城市餐飲服務業油煙源頭治理,完善城市餐飲產業發展及空間布局規劃,推進小區規劃中餐飲配套用房及專用煙道設施建設落實,禁止在未經規劃作為飲食服務用房的居民樓或商住樓新建從事產生油煙的餐飲經營活動場所。強化餐飲服務企業油煙排放規范化整治,所有產生油煙的餐飲企業、單位須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裝置,并實施定期清洗,確保凈化裝置高效穩定運行。建立餐飲油煙長效監管機制。加強居民家庭油煙排放環保宣傳,推廣使用高效凈化型家用吸油煙機。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省建設廳、省經信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商務廳。
5.控制裝修和干洗廢氣污染
嚴格執行揮發性有機溶劑含量限值標準,推廣使用水性涂料,鼓勵生產銷售和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溶劑。在民用建筑內外墻體上推廣使用水性涂料。積極推行新建住宅全裝修,到2020年,全省新建多層和高層住宅基本實現全裝修。完成對城市干洗業廢氣排放的規范化整治,新開洗染店或新購洗染設備的,必須為全封閉式干洗機并增加壓縮機制冷回收系統。在用干洗設施要進行治理,強制回收干洗溶劑。
責任單位:省建設廳、省環保廳牽頭,省經信委、省質監局、省工商局、省商務廳參與。
(六)控制農村廢氣污染,加強礦山粉塵防治。
1.加強秸稈資源化利用
全面推廣秸稈還田、秸稈制肥、秸稈飼料化、秸稈能源化利用等綜合利用措施,制定實施秸稈綜合利用實施方案,推進秸稈綜合利用示范工程建設,促進秸稈資源化利用,到2020年,力爭全省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95%以上。
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
2.加強秸稈禁燒監管
全面禁止農作物秸稈等生物質露天焚燒。加強重點區域秸稈焚燒和火點監測信息發布工作,建立和完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秸稈焚燒責任體系,完善目標責任追究制度。
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環保廳。
3.加強農業氨污染控制
大力推進種植業肥藥減量增效,深化測土配方施肥技術,積極推廣配方肥和商品有機肥,擴大配方肥應用覆蓋面,減少化肥施用和流失,提高化肥利用率,減少農業氨排放。到2020年,化肥和農藥使用量比2015年減少5%,全省測土配方施肥面積穩定在3150萬畝,有機肥推廣量穩定在100萬噸左右。
責任單位:省農業廳、省發展改革委。
4.加強礦山粉塵防治
加強礦山復綠及粉塵治理,健全政府引導、部門參與、企業主體的綠色礦山建設機制。礦山企業應嚴格落實粉塵防治技術規范要求,半成品、成品石料堆存場地宜進行場地硬化,裝卸石料時必須采取噴淋或噴霧抑塵措施,物料的運輸要使用密閉式的專用車輛。條件具備的礦山,成品料運輸應采用皮帶輸送長廊,對易發生揚塵段必須實行全密閉,并配備除塵裝置。加強廢棄礦山綜合治理,加快破損山體植被修復。到2020年,全省95%以上礦山實現規范運行。
責任單位: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林業廳。
5.推進綠化造林工程
持續推進綠化造林,深入推進平原綠化行動,全面推進珍貴彩色森林建設,加大森林城市、城鎮、村莊創建力度,以高速公路和國省道沿線、主要水系兩側、城鎮周邊為重點,加快推進森林撫育經營,擴大森林面積,提升森林質量,充分發揮森林生態功能,改善城鄉生態環境。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蓋率穩定在61%以上,平原林木覆蓋率穩定在20%以上,森林保有量達到9000萬畝,林地保有量9900萬畝。
責任單位:省林業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
(七)建設船舶排放控制區,推動港口污染防治。
1.推進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建設深入實施《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在排放控制區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我省規定的排放標準,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和我省相關標準規定的燃油。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船舶在寧波舟山港核心港區靠岸停泊(靠港后的一小時和離港前的一小時除外)期間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或采取連接岸電、使用清潔能源、尾氣后處理等與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并視情逐步擴大低硫燃油適用范圍及提高低硫燃油標準;到2020年,船舶進入船舶排放控制區全部使用硫含量符合標準規定的燃油或其他清潔能源。嚴格執行《船用燃料油》(GB17411)等國家船舶油品標準,保障船舶油品質量。健全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監測體系,加強船舶排放控制區監管力度。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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