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5-05 11:03
來源:浙江省政府
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交通運輸廳、浙江海事局牽頭,省商務廳、省海港委、省環保廳、省質監局、省工商局、中石化浙江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銷售分公司參與。
2.推進靠泊船舶岸基供電
加快推進沿海港口碼頭岸電工程建設,新建碼頭和船舶應配套建設靠港船舶使用岸電的設備設施,新建內河碼頭也應加快配置岸基供電設備。已運營的碼頭和船舶應加快技術改造,配置使用岸基供電的設備設施。根據《浙江省岸電推廣應用指導意見》,開展靠港船舶使用岸電推廣應用工作,到2020年,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務船舶靠泊使用岸電,50%的集裝箱、客滾和郵輪專業化碼頭具備向船舶供應岸電的能力。大力支持空港陸電項目推廣,以杭州蕭山機場、寧波機場、溫州機場等為重點,推動機場運行車輛和裝備“油改電”工程。新建機場必須配套建設陸電工程。到2018年,全省機場廊橋岸電設備覆蓋率100%。
責任單位:省經信委、省交通運輸廳、浙江海事局、民用航空浙江省管理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海港委、省海洋與漁業局、省物價局、省電力公司。
3.加快推進船舶標準化
實施《船舶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一、第二階段)》(GB15097—2016),推進高污染老舊內河船舶淘汰。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相關標準要求的船舶經改造后仍不能達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禁止200總噸以下的干散貨船通過京杭運河船閘(符合《京杭運河過閘運輸船舶標準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船舶和重大件船、運輸鮮活貨的船舶除外);禁止單殼化學品船、600載重噸以上的單殼油船進入我省水域航行。推廣內河250—1100噸級選優船型,重點發展500—1000噸級標準化船舶,加大集裝箱、油品、江(河)海直達等專用船舶的發展力度。到2020年,內河船型標準化率達到70%。
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浙江海事局牽頭。
4.推廣應用新能源、清潔能源船舶和港作機械
積極推廣LNG、純電動等清潔能源船舶,開展沿海運輸船
舶應用LNG動力試點。制定區域內LNG船舶統一的管理辦法,統籌省內碼頭LNG加氣站規劃布局,加快推進LNG加注站及配套設施建設,建立和完善LNG能源供應網絡。在內河公務艇、客運船舶中開展純電動船舶應用試點,在省內開辟1—2條客運純電動船舶示范航線。
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交通運輸廳、浙江海事局牽頭,省海港委、省海洋與漁業局、省能源集團參與。
推進港作機械新能源和清潔能源替代。推進輪胎式集裝箱起重機能源結構優化,鼓勵開展電動化、氣動化試點。
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海港委、省電力公司。
(八)強化區域聯防聯控,完善重污染天氣應對。
1.推進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建立完善與長三角區域省(直轄市)及其他相鄰省的大氣污染聯合防治機制,推進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加強省級有關部門與長三角區域省、直轄市以及其他相鄰省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共享區域大氣環境信息,在防治工業和機動車船污染、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等領域開展區域大氣污染聯合執法。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科研合作,推動長三角區域在節能減排、產業準入和淘汰、機動車船大氣污染物排放、在用機動車船檢驗方法和排放限值、機動車船用燃油等方面環境政策、標準、措施的統一。加強應急聯動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氣預警和應急響應信息的通報機制,以及商請相關省、直轄市采取應急響應措施的協商機制。杭州、寧波、湖州、嘉興和紹興等環杭州灣各市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加強聯合執法、跨區域執法和交叉執法,查處大氣污染違法行為,協商解決跨界大氣污染糾紛,開展區域聯動合作,加強預警和應急響應的通報和會商。做好互聯網大會的空氣質量保障工作以及2022年亞運會空氣質量保障的前期工作。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
2.完善區域空氣質量監測體系
建設浙江省城市大氣環境綜合自動監測站、區域大氣環境移動監測系統,在現有城市站位基礎上建設城市顆粒物化學成分監測網及光化學監測網。開展農村環境空氣質量試點監測,在新型城鎮化試點鎮建設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提升揮發性有機物監測監控能力,11個設區市及重點區域所在縣(市、區)環境監測部門須具備揮發性有機物監測能力。建設重點工業園區揮發性有機物自動監測監控體系,大型石化、化工園區建立完善的大氣環境特征污染因子自動監測、預警和應急系統,并實現與環保部門監控網絡聯網。加強企業自行檢測能力建設,重點企業按相關標準要求在污染物排放口和廠界安裝自動監測監控設備。依法加強揮發性有機物監測監控體系等大氣污染環境監測儀器計量監管,確保其量值的準確可靠。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質監局。
3.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
加強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建設,提高重污染天氣預測預報能力。搭建全省監測預報共享平臺,整合國家、省、市、縣級空氣質量監測站點以及區域站、背景站和超級站數據,建立高密度空氣質量監測信息網絡,精確辨析空氣質量狀況。完善環保、氣象部門聯合會商預報機制,加強區域環境空氣質量預報。完善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健全區域、省、市聯動一體的應急響應體系。
責任單位:省環保廳、省應急辦、省氣象局、省經信委、省公安廳、省建設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省環保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建立省級部門推進規劃落實的分工協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加強規劃實施的組織領導,強化指導、協調以及監督作用,確保規劃順利實施。各級政府是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實施的責任主體,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總責。各設區市和重點縣(市)政府應當根據本規劃確定的目標指標和主要任務,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和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保持)規劃,分解落實規劃目標和任務,明確重點工程和部門職責分工,確保任務到位、項目到位、責任到位、資金到位,保證規劃目標順利實現。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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