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0-20 10:07
來源:河南省人民政府網站、大河網
重點排污單位和使用每小時二十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量與其相當的窯爐的單位,應當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自動監測設備應當在線聯網,納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統一監控系統。
按照監測規范要求獲取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有效自動監測數據作為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的依據。
第十八條環境監測、環境評估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設施維護、運營的單位應當對監測結果、評估結論、設施運營狀況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實行空氣質量生態補償制度,空氣質量生態補償的具體辦法[由]依據省人民政府[另行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實行大氣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省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履行大氣環境保護職責的情況進行督察。督察結果作為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的依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對未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或者超過國家和省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區,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直至該地區完成整改。
約談可以邀請媒體及相關公眾代表列席。約談針對的主要問題、整改措施及要求等情況應當在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省級主要媒體公布。
第二十二條對重大大氣環境違法行為或者突出的大氣污染問題,查處不力或者社會反映強烈的,省或者省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掛牌督辦,責成所在地人民政府限期查處、整改。掛牌督辦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環境保護[主管]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網站等,[會同有關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健全大氣污染舉報[投訴]協調處理機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有污染大氣環境違法行為,[或者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依法處理,并將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后,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核實并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權限范圍的舉報,應當及時轉有關單位辦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
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二十四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重大污染違法案件當事人名錄,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條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區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以及國家下達的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等條件,制定全省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規劃和削減目標。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煤炭消費減量替代,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重點削減工業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
省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規劃和削減目標,制定本級的區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煤炭質量管理,禁止進口、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燃用優質煤炭[;]。
各級人民政府支持煤炭生產企業加強煤炭洗選設施建設與改造,推進煤炭清潔利用,提高煤炭洗選比例。
煤炭燃用單位應當采用先進潔凈煤技術,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大氣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鍋爐整治計劃,在省轄市城市建成區內淘汰、拆除每小時十蒸噸及以下的燃燒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質的鍋爐,并對每小時十蒸噸以上的鍋爐安裝的未達標污染物治理設施實施升級改造,執行國家特別排放限值和超低排放標準。
在省轄市城市建成區內,禁止新建每小時二十蒸噸及以下的燃燒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質的鍋爐,其他地區禁止新建每小時十蒸噸及以下的燃燒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質的鍋爐。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城市建設,發展以熱電聯產為主的集中供熱系統。除熱電聯產外,嚴格控制新建燃煤發電項目。
具備穩定熱源的集中供熱區域和聯片采暖區域內的熱力用戶,應當使用集中供應的熱源,不得新建分散的燃煤供熱設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熱設施應當限期拆除。
推廣集中供熱計量收費,提高供熱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減少民用煤炭使用量,加強電代煤、氣代煤項目建設,對符合條件的電代煤、氣代煤項目予以支持。
第三十條[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將城市建成區]可以劃定并公布[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不低于80%的城市建成區范圍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逐步由城市建成區擴展到近郊、鄉村。
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第二節工業以及相關污染防治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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