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0-20 10:07
來源:河南省人民政府網站、大河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
第五十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與京津冀以及其他相鄰省人民政府建立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定期協商大氣污染防治重大事項,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防治措施的要求,開展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落實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實施產業轉移的承接與合作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產業結構調整規定和準入標準,統籌考慮與京津冀以及其他相鄰省大氣污染防治的協調。
第五十九條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與京津冀以及其他相鄰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建立大氣污染預警聯動應急響應機制,統一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級標準,加強區域預警聯動和監測信息共享,開展聯合執法、環評會商,促進大氣污染防治聯防聯控,通報可能造成跨界大氣影響的重大污染事故,協調跨界大氣污染糾紛。
第六十條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京津冀以及其他相鄰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大氣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組織開展區域大氣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政策、標準、措施等重大問題的聯合科研,提高區域大氣污染防治水平。
第六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劃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落實區域聯動防治措施。
重點區域內的省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大氣污染防治重大事項,推動節能減排、產業準入、落后產能淘汰和重污染天氣應對的協調協作,開展大氣污染聯合防治。
第六十二條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省轄市人民政府,制定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規劃,明確協同控制目標,提出重點防治任務和措施,促進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改善。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重點排污單位、使用每小時二十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量與其相當的窯爐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大氣污染物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三)[不公開或者不如實]未按照規定公開自動監測數據信息的。
監測機構未按照規定開展大氣污染物監測并保存原始記錄的,按照第一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省轄市城市建成區內新建每小時二十蒸噸及以下的燃燒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質的鍋爐,在其他地區新建每小時十蒸噸及以下的燃燒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質的鍋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對不經過大氣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石化、重點有機化工等企業對無組織排放廢氣未進行收集和有效處理,對有組織排放廢氣未進行回收利用或者催化燃燒、熱力焚燒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人口密集區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新建、改建和擴建石化、焦化、制藥、油漆、塑料、橡膠、造紙、飼料等生產項目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以及垃圾處置場、污水處理廠,未按照規定設置合理防護距離,未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減少]有效防止惡臭氣體排放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人口密集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從事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大氣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廢棄物焚燒設施運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凈化裝置并保持正常運行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未建立科學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處置制度,隨意排放、拋灑或者丟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揚塵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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