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2-06 13:46
來源:環保部
4.3 當排放源排放的污染物存在水、氣介質之間轉移的可能時,其排放控制要求可納入一個排放標準中。對固體廢物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屬于排放標準范疇,可納入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中。
5 標準制定的基本原則
5.1 合法性原則。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依法制定,所規范的排污行為是法律允許存在的排污行為,規定的各項技術要求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滿足環境影響評價及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環境保護稅收和監管執法等環境管理制度要求。
5.2 戰略性原則。標準編制組應具有戰略視野,能夠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環境保護規劃及國家對排放源所屬行業的發展戰略規劃、產業政策及準入條件等確定標準中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使制定出的排放標準能夠促進生產工藝技術革新及產業結構調整,優化經濟發展。
5.3 公正性原則。標準編制單位應具有環境保護公益性,能夠客觀、公正調查評價污染源生產工藝情況、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排放控制技術水平等,真實反映排放源的排放特征,并在參考國外同類排放標準的控制技術水平和吸納環境保護、行業生產、公眾等方面意見基礎上制定標準,保證標準公正、可信。
5.4 可達性原則。應對生產工藝和排放控制技術進行分類分級,明確各類排放限值的達標技術及經濟成本,以及標準實施后每類企業的達標技術或技術組合,使制定出的排放標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5.5 協調性原則。制定出的排放標準應與其他行業型、通用型或綜合型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銜接,避免交叉重疊,有適用的環境監測類標準相配套。
6 標準制定的工作程序與技術路線
6.1 工作程序
6.1.1 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國環規科技﹝2017﹞1 號)的要求,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修訂工作程序分為開題論證、征求意見、送審、報批、編號及發布等五個階段。
6.1.2 開題論證階段。項目承擔單位成立標準編制組,編制開題論證報告及標準文本草稿,開展項目開題論證,確定標準的適用范圍、標準編制的技術路線和工作方案。
6.1.3 征求意見階段。標準編制組根據開題報告論證確定的工作方案開展工作,編制標準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對提出的標準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進行技術審查。通過技術審查后向有關單位及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6.1.4 送審階段。標準編制組匯總處理反饋意見,修改形成標準送審稿及送審稿編制說明,開展標準送審稿技術審查。
6.1.5 報批階段。通過技術審查后,根據技術審查的意見修改形成標準報批稿及編制說明,提交管理部門開展行政審查,包括司務會、部長專題會和部常務會審查。
6.1.6 編號及發布階段。管理部門辦理標準批準(編號)、發布。
6.2 技術路線
6.2.1 制定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開展管理需求分析、現行標準實施強狂評估、資料收集、行業調研、現場實測、標準技術內容論證及標準相關材料編寫等工作,技術路線見圖1。
6.2.2 環境管理需求分析。分析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及行業準入條件,以及環境空氣質量達標要求、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總量控制、排污收費或環境保護稅征收、執法監管等環境管理要求,總結提煉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環境管理需求。
6.2.3 現行標準實施評估。在環境管理需求分析基礎上,結合已有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評估結論提出標準制修定工作重點,或按照《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評估工作指南(試行)》(環辦科技﹝2016﹞94 號)分析研究現行標準存在的問題,包括標準的適用范圍、污染物控制項目、排放限值、監測要求、達標判定要求等技術要求的適用性。
6.2.4 排放數據資料收集。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排放源行業背景情況調查,收集行業排放數據資料、國內外相關排放標準及法律法規、生產工藝、末端治理技術、排放控制水平等數據資料。
6.2.5 典型企業現場調研。分析根據污染源行業背景資料,確定具有代表性的企業,制定調研方案,對選定的代表性企業進行現場調研了解行業生產和排放特征。
6.2.6 典型企業現場實測。深入分析典型企業現場調研結果,對確需進行現場實測的企業,制定實測方案,開展系統、全面的現場實測,掌握大氣污染物排放特征。
6.2.7 分類分級排放控制技術評估。綜合分析收集到的排放數據資料、現場調研結果和現場實測結果,列出排放控制技術名錄及相應的技術參數,評估并對排放控制技術進行分類分級。
6.2.8 標準技術內容確定。綜合環境管理需求分析結果、現行排放標準實施評估結果、各類相關資料分析及實測數據分析結果、排放控制技術分類分級評估結果,確定標準的適用范圍、污染物控制項目、排放控制指標、排放限值、監測要求、達標判定要求等技術內容。
6.2.9 標準相關材料編寫。主要包括編寫標準文本、編制說明及技術報告。
7 標準文本的結構及技術內容
7.1 標準結構
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結構主要包括封面、目次、前言、標準名稱、適用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達標判定要求、實施與監督等。
7.2 封面、目次
按HJ 565 中的規定執行。
7.3 前言
7.3.1 應在前言中明確制定標準的法律依據及制定標準的目的,準確簡述標準的主要內容。若為修訂標準,應簡述標準修訂的歷次版本及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以及與其他標準之間的替代關系。
7.3.2 行業型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前言中應明確企業排放惡臭污染物、水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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