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6-15 15:39
來源:哈爾濱市環保局
4.Ⅰ級響應
Ⅰ級響應時,全社會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減排比例應達到30%以上,揮發性有機物減排比例應達到20%以上。可內部調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減排比例,但二者減排比例之和不應低于上述總體要求。
(1)健康防護和建議性控制措施
——建議兒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臟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內,避免戶外活動;一般人群停止戶外運動和室外作業時間。
——建議停止露天比賽等戶外大型活動。
——建議公眾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減少機動車上路行駛;駐車時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
——建議環保、衛生計生、教育等部門加強對重污染天氣應對、健康防護等方面科普知識的宣傳。
——建議企業單位根據情況實行員工休假或彈性工作制。
(2)強制性控制措施
——市環保局開展環境執法檢查,檢查企業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和在線監控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企業煤、渣、焦、沙石等各類物料堆覆蓋情況;通知商業經營鍋爐企業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檢查減排措施落實情況。
——市環保局會同各區縣(市)政府組織實施秸稈禁燒。
——市氣象局在條件允許時,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市工信委督導區縣(市)級工信部門監督檢查列入《工業源清單》工業企業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和落實減排措施情況。
——市住建委組織各區供熱管理部門通知并督導重點供熱企業啟動企業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督導供熱企業錯時錯峰起爐,實行24小時供熱;組織各區供熱管理部門按照《供熱源清單(居民供熱部分)》,組織、督導各重點供熱企業落實減排措施;組織各區縣(市)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通知并監督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土地整理等施工單位啟動企業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停止土石方開挖、建筑拆除、室外建筑施工現場噴涂粉刷、切割等作業,對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塵措施或覆蓋,增加2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灑水壓塵作業(冬季除外)。
——市農委配合進行秸稈禁燒巡查督查。
——市城管局和各區縣(市)政府延長2小時道路清掃保潔時間,增加2次灑水壓塵作業(冬季除外);組織開展對露天焚燒、露天燒烤、沿途遺撒等違法行為的執法檢查;查禁市場攤區商亭使用燃煤小爐子;落實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運輸等重型車輛禁止駛出工地措施。
——市市場監管局查禁生產、加工、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質量標準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國家現行階段標準的車用成品油的行為。
——市公安交管局公告并實行四環合圍區域內機動車按車牌尾號單號單日、雙號雙日行駛;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運輸車、混凝土罐車、砂石運輸車等重型車輛在四環合圍區域內上路行駛,每日6時至24時,禁止外地重型載貨車輛進入市區;查處機動車行駛過程中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大氣污染物的行為。
——市教育局要求并通知幼兒園和學校停止組織戶外活動、減少上學時間或者放假。
——市安監局督導檢查非煤礦山揚塵污染防治。
——市衛生計生委組織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對呼吸類疾病的醫療保障和應急值守工作。
——市公安局查禁燃放煙花爆竹;組織下屬公安派出所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查禁城鎮街道燒紙或焚燒遺物;配合勸阻、制止、查處野外焚燒秸稈行為。
——市交通運輸局增加白天公交運力,早晨提前1小時發車,夜間延長1小時收車。
——市委宣傳部組織廣播、電視等媒體安排整點時間播報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并跟蹤專題報道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情況。
——各區縣(市)政府負責按照一級(紅色)預警等級,通知并督導企業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監督檢查列入《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減排措施工業源和供熱源項目清單》的企業落實減排措施;開展環境執法檢查,檢查企業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和在線監控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企業煤、渣、焦、沙石等各類物料堆覆蓋情況;通知并監督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土地整理等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控措施,停止土石方開挖、建筑拆除、室外建筑施工現場噴涂粉刷、切割等作業,對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塵措施或覆蓋,增加工地裸露地面的灑水壓塵頻次(冬季除外);查處非煤礦山揚塵污染;組織實施秸稈禁燒;對轄區建成區內直接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散亂污”企業停產進行專項檢查,確保停產;組織下屬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會同公安派出所查禁城鎮街道燒紙或焚燒遺物;延長2小時道路清掃保潔作業時間,增加2次灑水壓塵作業(冬季除外),組織開展對露天焚燒、露天燒烤、沿途遺撒等違法行為的執法檢查,查禁市場攤區商亭使用燃煤小爐子,落實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運輸等重型車輛禁止駛出工地措施;查禁生產、加工、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質量標準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國家現行階段標準的車用成品油的行為。
——各級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實行錯峰下班制度,下午16時30分下班。
(四)信息公開
市委宣傳部應及時組織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媒體發布預警發布、升級、降級、解除信息;市環保局向社會實時發布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數據;市氣象局向社會及時公布氣象條件變化情況。
(五)應急響應措施落實情況反饋與監督
應急響應期間,各成員單位應于每日15時前向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上報應急響應措施落實情況,遇重大緊急事項隨時報告。市環保局、市氣象局于當日15時前,將預警以來空氣質量變化情況和未來空氣質量預測預報信息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因生產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無法按時采取規定應急響應措施的企事業部門或單位,應于當日15時前書面報請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同意。
應急預警期間,舉報受理部門要加強值班,24小時受理群眾舉報。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被舉報的違規工地、企業、車輛等進行嚴厲查處。應急指揮部督查組對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啟動后的應急響應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及時反饋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單位及責任人,督查組要予以通報、曝光,并報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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