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9-03 15:27
來源:重慶市環保局
日前,重慶市環保局發布了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主要內容有以下幾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調整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使用和資源循環利用,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
市人民政府發布產業禁投清單,控制高污染、高耗能行業新增產能,壓縮過剩產能,淘汰落后產能。新建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工業項目,除必須單獨布局以外,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入相應工業園區。
市人民政府劃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域和一般控制區域。在重點控制區域內禁止新建和擴建燃煤火電、化工、水泥、采(碎)石場、燒結磚瓦窯以及燃煤鍋爐等項目;在一般控制區域限制投資建設大氣污染嚴重的項目。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推廣使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太陽能、風能等清潔能源。電力調度應當優先安排清潔能源發電上網,逐步減少煤炭等化石燃料使用量。
鋼鐵、火電、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屬冶煉等重點行業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對燃煤火電企業超低排放改造、燒結磚瓦窯關閉、燃煤鍋爐清潔能源改造、污染企業環保搬遷等予以鼓勵和支持。
火電、水泥工業企業以及燃煤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脫硫、脫硝、除塵等污染防治設施,采用先進的大氣污染物協同控制技術和裝備。
全文如下:
(2017年3月29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7月26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重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章 工業及能源污染防治
第四章 機動車船污染防治
第五章 揚塵污染防治
第六章 其他污染防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源頭治理、規劃先行、綜合施策、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建立政府主導、部門監管、企業盡責、公眾參與的大氣污染防治機制,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保障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并逐步改善。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強對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推行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和預警預控,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物實施協同控制。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市政、農業等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對其管轄范圍內露天焚燒、垃圾堆放、餐飲活動、機動車維修、五金加工等可能造成大氣污染的活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市實行以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的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年度考核內容,作為對其年度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大氣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展大氣污染成因、治理技術和防治對策等研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大氣污染防治。
第八條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采取文明、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本市經濟、技術條件,可以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和論證,并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第十條 未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編制限期達標規劃并向社會公開,采取措施限期達標。
編制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應當征求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適時進行評估、修訂。
第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的目標和要求,制定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年度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規劃編制部門在編制城鄉規劃等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本市自然地貌形態、氣象條件,科學規劃通風廊道的空間結構和總體布局,以及建筑物密度、高度,保持城市通風廊道暢通。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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