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9-03 15:27
來源:重慶市環保局
(五)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應當開展油氣回收治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每年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油氣排放檢測報告。
(六)其他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以及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有害氣體的工業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燃煤鍋爐使用單位,對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鍋爐,應當按照規定限期改用天然氣、頁巖氣、電等清潔能源。前款第三項規定的企業,應當建立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有關的臺賬,臺賬的保存時間不得低于三年。新建、擴建和改建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和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市生產、銷售含揮發性有機物的涂料、油墨、有機溶劑等進行質量監督。
第四章 機動車船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條 經濟信息、交通、商務、公安、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水利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機構依照相關規定,承擔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造、銷售或者進口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現場檢查、抽樣檢測等方式,對本市新生產、銷售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經濟信息、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生產、銷售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出入境檢驗檢疫主管部門依法對進口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實施檢驗和監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新生產機動車型的公告對新注冊登記機動車的排放情況進行核實,達不到國家和本市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不予注冊登記。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通過資質認定,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及機動車排放檢驗標準要求,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將排放檢驗數據和電子檢驗報告上傳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編碼的排放檢驗報告,同時將合格的電子檢驗報告上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不得擅自終止檢驗活動,不得經營或者參與經營機動車維修業務。
第三十九條 在用機動車不得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不得排放黑煙或者其他明顯可視污染物。在用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定期將其機動車交由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無定期排放檢驗合格報告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現場檢測、遙感監測等方式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條 外地機動車轉入本市辦理登記前,應當符合本市機動車同類車型注冊登記執行的排放標準,未達到同類車型注冊登記執行的排放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第四十一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監督管理。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進行與機動車排放有關的維修和保養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維修保養后的機動車應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在規定的維修質量保證期內正常使用時,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負責維修,使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機動車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正常使用機動車,不得拆除、停用、擅自改裝排氣污染防治設施。禁止機動車所有人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禁止機動車維修單位提供該類維修服務。
第四十二條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對高排放機動車實行強制報廢制度。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使用年限,或者經修理、調整、采用控制技術后仍不符合國家排放標準要求,或者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三個檢驗周期內未能取得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的,應當依法強制報廢。
第四十三條 本市生產、銷售的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燃料應當達到國家或者本市規定的標準。燃料銷售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明示其所銷售燃料的質量指標。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對生產、銷售環節燃料質量開展抽檢等監督工作,并向社會公布抽檢結果。
禁止向汽車和摩托車銷售普通柴油或者其他非機動車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動機械、內河和江海直達船舶銷售渣油或者重油。鼓勵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提前執行更嚴的車用汽油、車用柴油國家標準。
第四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可以對高排放機動車采取限制區域、限制時間行駛的交通管制措施;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認定標準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五條 在用機動車應當保持污染控制裝置的正常使用,未加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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