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9-03 15:27
來源:重慶市環保局
第九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因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危害后果的,除按照本條例接受處罰外,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專用煙道,是指供餐飲服務、加工服務、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項目排放油煙、廢氣、異味的專用通道。
第九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分別由市、區縣(自治縣)環境執法機構實施。
第九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對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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