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2-04 09:46
來源:甘肅省生態環境廳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第五十八條在用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的,應當進行維修;經維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術后,大氣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應當強制報廢。
引導、鼓勵、支持淘汰大氣污染物高排放的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提前報廢。
第五十九條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車和摩托車銷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機動車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銷售渣油和重油。
第六十條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的有害物質含量和其他大氣環境保護指標,應當符合有關標準的要求,不得損害機動車(船)污染控制裝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
第六章揚塵污染防治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自然資源、水行政、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施工和運輸的監督管理,保持道路清潔,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擴大綠地、水面、濕地和地面鋪裝面積,防治揚塵污染。
從事房屋建筑、道路、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土地整理、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運輸和堆放以及其他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防治措施,減少揚塵污染。
第六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所需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任。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提交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管理范圍。
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單位,應當向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處理。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部門等信息,建立工作臺賬,記錄每日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覆蓋面積、出入洗車灑水次數和持續時間等信息。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六十四條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六十五條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應當推行機械化清掃保潔,增加沖洗頻次,降低地面積塵負荷。
第六十六條露天開采、加工礦產資源,應當設置廢石、廢渣、泥土等專門存放地,并采取圍檔、灑水降塵、設置抑塵網、集中開采、運輸道路硬化綠化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第七章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轉變農業生產方式,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發展農業循環經濟,加大對廢棄物綜合處理的支持力度,加強對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控制。
第六十八條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改進施肥方式,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減少氨、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物的排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
第六十九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及時對污水、畜禽糞便和尸體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和無害化處理,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第七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采用先進適用技術,對秸稈、落葉等進行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工業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綜合利用,加大對秸稈還田、收集一體化農業機械的財政補貼力度。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體系,采用財政補貼等措施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企業等開展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
第七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區域,禁止露天焚燒秸稈、垃圾、枯枝落葉和荒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制,利用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進行監督檢測。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七十二條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達標排放油煙,并防止對居民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七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祭祀活動加強監督管理,引導公民轉變祭祀方式,文明、綠色祭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民間祭祀日期間,可以指定固定地點,提供焚燒容器,引導公民集中焚燒祭祀品,并及時組織清掃。
火葬場應當設置除塵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響周邊環境。
編輯:李丹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媒體合作請聯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