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2-04 09:46
來源:甘肅省生態環境廳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各類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監管,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測數據的質量管理。
第二十四條禁止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第二十五條對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被淘汰的設備和產品,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生產者、進口者、銷售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停止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列入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中的設備和產品。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中的工藝。
第二十六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或者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有關設施、設備、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七條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大氣環境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大氣環境保護工作大數據管理平臺,推動大氣環境保護工作動態化、數字化、常態化管理。
第二十八條市(州)、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和優化大氣污染防治網格化管理體系,形成排查摸底、聯動執法、考核問責的長效工作機制。
網格化管理人員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其所負責區域內的污染大氣環境行為,協助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對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舉報。
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網絡舉報平臺、電子郵箱等,保證舉報渠道暢通,方便公眾舉報;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查證屬實的,處理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舉報人舉報所在單位的,該單位不得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
第三十條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協助監督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章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利于煤炭消費總量削減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改進能源結構,鼓勵和支持清潔能源的開發利用,引導企業開展清潔能源替代,減少煤炭生產、使用、轉化過程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實施能源結構調整規劃,確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及削減目標、措施,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并將目標向市(州)人民政府分解。
市(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分解的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及削減目標,制定本行政區削減燃煤和清潔能源改造計劃并分解落實。
第三十二條推行煤炭洗選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開采。新建煤礦應當同步配套建設煤炭洗選設施。對已建成的煤礦,除所采煤炭屬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據已達標排放的燃煤電廠要求不需要洗選的以外,應當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
禁止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
第三十三條禁止進口、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燃用優質煤炭。
單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應當采取防燃抑塵措施,防止大氣污染。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銷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居民燃用優質煤炭和潔凈型煤,推廣節能環保型爐灶。
第三十四條石油煉制企業應當按照燃油質量標準生產燃油。
禁止進口、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石油焦。
第三十五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空氣質量改善要求,規定實施步驟,逐步擴大禁燃區范圍。
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燒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現有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第三十六條城市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在燃煤供熱地區,推進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禁止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要求拆除。
在集中供熱管網難以覆蓋地區,按照清潔替代、經濟適用、居民可承受的原則,推進實施各類分散式清潔供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鍋爐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環節執行環境保護標準或者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或者要求的,不得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新建燃煤電廠應當同步建設高效的脫硫、脫硝和除塵設施,使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達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現有燃煤電廠應當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采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先安排超低排放燃煤電廠以及使用清潔能源機組發電上網。
第四章 工業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產業布局和發展規模,嚴格控制新建、擴建鋼鐵、石油、化工、有色、建材等行業中的高耗能工業項目,綜合運用質量、環保、能耗、安全等標準淘汰落后產能。
在城市建成區已建的前款所列高耗能工業項目,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搬遷、改造或者關閉退出。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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