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2-04 09:46
來源:甘肅省生態環境廳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一)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生產、銷售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產品的;
(三)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的;
(四)在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的。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關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構成走私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
(一)進口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進口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產品的;
(三)進口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的。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要求鍋爐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新建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未達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九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放惡臭污染物的工業類建設項目未按規定配備有效凈化裝置或者未實現達標排放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或者停業整治。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進口、銷售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海關按照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進口行為構成走私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第九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或者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對機動車所有人處五千元罰款;對機動車維修單位處每輛機動車五千元罰款。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九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密閉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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