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1-02 10:19
來源: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鼓勵和支持高排放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提前報廢。
高排放機動車船、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
第二十七條本省外轉入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本省執行的國家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相應階段排放限值。
第二十八條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向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林業等有關主管部門申報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種類、數量、功率、污染物排放信息、使用場所等情況,相關部門應當將申報信息與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共享。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非道路移動機械集中停放地、維修地、施工工地等場地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測;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使用排放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二十九條禁止船舶在港區水域和內河水域焚燒船舶垃圾;機動船舶在港區水域內進行驅氣、油漆等作業前應當將作業種類、作業時間、作業地點、作業單位和船舶名稱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機構、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
進入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的船舶應當符合船舶相關排放要求,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使用低硫燃油或者采取使用清潔能源、尾氣后處理等與使用低硫燃油等效的替代措施。
現有碼頭應當逐步實施岸基供電設施改造。新建碼頭應當規劃、設計和建設岸基供電設施。船舶靠港后應當優先使用岸電。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生產、銷售成品油質量的監督檢查。省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本省大氣環境改善需要適時調整車用汽油蒸氣壓。
第四節揚塵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職責:
(一)將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納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疇,建立揚塵控制責任制度,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二)將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列入招標文件;
(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并監督落實;
(四)在工程監理合同中規定揚塵污染防治內容并監督落實;
(五)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條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監理合同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理工作,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承包合同制定具體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落實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封閉圍擋,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
(二)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及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
(三)在施工工地出口設置高壓沖洗車輛設施和沉淀過濾設施,施工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上路行駛;
(四)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處理;
(五)道路挖掘施工過程中,及時覆蓋破損路面,并采取灑水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及時修復路面;
(六)建成區以及通往機場的主干道兩側各200米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混凝土總用量超過500立方米或一次性用量超過50立方米的,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
(七)施工工地建筑結構腳手架外側設置密目式防塵網,在建筑物、構筑物上運送散裝物料,應當采用密閉方式清運,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八)施工現場鋪貼各類瓷磚、石板材等裝飾塊件的,禁止采用干式方法進行切割;
(九)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四條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劃定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運輸路線,加強道路運輸車輛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道路保潔應當采用低塵作業道路機械化清掃、灑水、噴霧等措施,并根據道路揚塵控制實際情況,合理安排作業時間,適時增加作業頻次,提高作業質量,降低道路揚塵污染。
第三十六條干散貨碼頭、集裝箱碼頭以及其他易產生粉塵的碼頭,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堆場采取封閉抑塵措施,具備條件的應當采取密閉運輸、儲存系統防治揚塵污染。
第三十七條礦產資源開采、加工企業應當實施分區作業,采用減塵工藝、技術和設備,采取灑水噴淋、運輸道路硬化等抑塵措施,落實礦山生態恢復有關規定。
第五節農林業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條禁止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劇毒、高毒農藥,但經省政府批準的特殊需要和限用的品種除外。
鼓勵使用有機肥、生物肥和推廣測土配方施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調整農林作物種植結構,增加高效、無毒、低殘留農藥施用作物種植面積,減少農藥化肥使用量。
第三十九條檳榔加工應當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禁止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進行檳榔熏烤加工。檳榔加工行業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檳榔加工污染監管,引導檳榔加工業規模發展,推廣節能環保型檳榔烘烤技術。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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