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1-02 10:19
來源: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從事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農林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非法焚燒電子廢棄物、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瀝青、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或者強烈異味的其他物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在政府禁止的區域或時段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五)進入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的船舶不符合船舶相關排放要求的。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本條例未設定處罰,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設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七十四條對大氣污染防治,本條例未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五條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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