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5-22 10:52
來源:濟寧市人民政府
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重點監管單位。重點監管單位名單、相關責任人名單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重點監管單位必須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求運行管理。
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監管單位對自動監測設備的驗收、運行和維護負有主體責任,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要求對自動監測設備自行或者委托開展比對校準,及時處理異常情況,確保監測數據完整有效。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預報信息,確定預警等級,并通過電視、廣播、網絡、短信、戶外電子屏等途徑告知公眾。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應急措施。
第十四條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制定環境污染聯防聯控工作辦法。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并落實大氣污染環境執法聯席會議、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
市、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大氣環境違法信息錄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五條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項目。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制定產業轉型升級計劃、嚴重污染大氣項目退出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燃煤消耗總量控制計劃,確定燃煤消耗總量控制及削減目標、措施。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重點高耗煤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和節能改造任務的分解落實。
市煤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煤炭生產加工源頭質量管控,會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制定推廣潔凈型煤、置換清潔爐具、配套建設高效煤粉基礎設施等工作計劃,逐步實現高效燃煤鍋爐替代改造。
禁止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民用散煤。民用散煤的質量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民用散煤銷售的監督管理工作。
禁止在市主城區直接燃用民用散煤;禁止在市主城區、縣(市、區)城區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燃燒高污染燃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能源等主管部門制定鍋爐整治計劃,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要求淘汰、拆除燃煤小鍋爐、分散燃煤鍋爐和不能達標排放的其他燃煤鍋爐,并對現有的燃煤鍋爐進行超低排放改造。
已建成的額定蒸發量35噸以下或者額定功率24.5兆瓦以下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淘汰、進行清潔能源替代或改造達到超低排放標準,國家或省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為準。
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不得新建額定蒸發量35噸以下或者額定功率24.5兆瓦以下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
本條例所稱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是指燃煤、重油、渣油鍋爐及直接燃用生物質的鍋爐(含煤氣發生爐)以及燃煤導熱油爐等。
第十八條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實施工業節能規劃或者行動方案,完善管理機制、措施。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制定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相關行業污染治理標準和導則,并采取有效措施,引導化工、涂裝、印刷、家具制造等重點行業逐步采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產品,控制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火電、焦化、制藥、鋼鐵、建材等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企業,應強化大氣污染治理,各項大氣污染物指標應同時滿足國家和省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標準。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要求,采取提前執行國家階段性污染物排放標準、提前供應符合國家下一階段機動車和船舶排放標準的成品油等提前管控措施。
第二十條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的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及燃料清潔劑、添加劑等。
第二十一條行駛的機動車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排氣污染物。
市人民政府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區域,限制、禁止高污染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通行和使用,并向社會公告。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不影響機動車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遙感監測取得的數據無爭議的,可以作為環境執法的依據;有爭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采取其他監測方式進行復測。
在本市銷售、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符合本市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城鄉水務、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部門職責組織開展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企業的控制管理,加強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控。
第二十二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機動車環保檢測機構日常運營的規范性監管。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機動車排放檢測設備進行監督檢查。
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排氣污染檢驗方法、技術規范和排放標準進行檢驗,出具真實、準確的檢驗報告;檢驗設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或者校準合格。
第二十三條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制定相關行業揚塵污染治理標準和導則并向社會公布,監督管理相關行業的單位和個人落實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及措施。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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