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5-22 10:52
來源:濟寧市人民政府
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揚塵污染防治職責:
(一)城鄉水務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及作業車輛和機械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交通運輸行業、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及作業車輛和機械、城市建成區外運輸車輛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碼頭堆場、運輸船舶和疏港道路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以及國道、省道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三)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和城市建成區內渣土車及運輸車輛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四)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筑物建設或者拆除施工及作業車輛和機械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五)能源部門負責煤礦礦區煤場及其他儲煤場及作業車輛和機械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六)自然資源與規劃主管部門負責非煤礦產資源開采及作業車輛和機械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規模以上非煤礦產資源加工工業企業和其他工業企業內部堆場及作業車輛和機械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對于不屬于前款規定的其他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產生揚塵的單位應當制定實施揚塵防治措施方案,并向相應監管部門備案。重點揚塵污染單位應當在作業區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并與行業主管部門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
建設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責任。造成揚塵污染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共同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從事畜禽養殖、屠宰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畜禽養殖、屠宰產生的污水、廢棄物進行處理、處置和綜合利用,防止對周邊環境造成惡臭影響。
學校、醫院、居民區、養老院、幼兒園、風景名勝區等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屠宰場(廠)。
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劃定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屠宰場(廠)的區域,制定畜禽養殖污染綜合整治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鼓勵政策,推進秸稈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開發,實現秸稈綜合利用。
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農業主管部門負責露天焚燒秸稈的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秸稈禁燒的宣傳發動、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禁止露天焚燒落葉、樹枝、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或者強烈異味的氣體的物質。城市建成區內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監管,城市建成區外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當地特點,劃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段。
第二十九條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和單位食堂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運行,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第三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區域,禁止露天燒烤、騎墻(窗)燒烤或者為露天燒烤、騎墻(窗)燒烤提供場地。在其他區域內燒烤的,應當使用無煙燒烤爐具。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藥物防治、灑水降絮等措施,減少城市綠化樹木產生的飛絮;在城市規劃區新建綠化工程時應當選用不易產生飛絮的綠化樹木,并制定計劃逐步更換現有易產生飛絮的綠化樹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在城市規劃區外新建綠化工程時應當選用不易產生飛絮的綠化樹木,并制定計劃逐步更換道路兩側、河流湖泊沿岸現有易產生飛絮的綠化樹木;引導樹木種植戶種植不產生飛絮的樹木。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惡化的;
(二)發生重大或者特大大氣環境污染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三)經約談后整改不力或者連續兩年被約談的;
(四)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完成重點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實施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大氣環境質量惡化的;
(三)對掛牌督辦的重大大氣環境違法案件和突出大氣污染問題處置不力,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并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規劃、計劃、標準及導則的;
(二)對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未依法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大氣環境監測體系的;
(四)未按照規定實施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的;
(五)未按照規定組織實施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的;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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