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7-26 14:36
來源: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6.1.3 污染源監測按照GB/T 16157、HJ/T 397、HJ/T 373及相關分析方法標準中要求執行。廠界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按照HJ/T 55及相關分析方法標準中的要求執行。
6.1.4 實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監測期間的工況按照國家頒布的相關標準和規定執行。采樣頻次按照國家頒布的相關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執行。
6.1.5 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的安裝及運行維護,按《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HJ 75、HJ 76等相關要求及相關法律和規定執行。
6.2 分析方法
污染物分析方法按照表4執行。
7 實施與監督
7.1 企業應遵守本文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將現場采樣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管理措施的依據。
7.2 本文件實施后,新制定或新修訂的國家或我省地方排放標準中,排放限值嚴于本文件的,按相應的排放標準限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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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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