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0-12 11:48
來源:聊城市政府
5.2.7垃圾收集作業完成后,應及時清理場地,將收集容器復位,車走地凈。
5.3運輸車輛
5.3.1生活垃圾的清運應采用專用車輛運輸,密閉收運,并配備防滴漏、防拋撒等環保措施。
5.3.2車容車貌應整潔美觀,標志清晰;車體外部無污物、灰垢。
5.3.3垃圾裝運量應以車輛的額定荷載和有效容積為限,嚴禁超重、超高運輸。
5.4廢物箱
5.4.1廢物箱的設置應滿足行人生活垃圾的投放需求。
5.4.2廢物箱應設置在城市人行步道,以及交通客運設施、大型公共建筑、體育場館、廣場、社會停車場、學校門口兩側、醫院門口、十字路口四側等的出入口附近,公園、旅游景點、公共綠地、居民活動區等各類公共場所,也應設置廢物箱,并適當增加密度。
5.4.3設置在道路兩側的廢物箱,其間距按道路功能劃分:商業、金融業街道:50—l00m;主干路、次干路、有輔道的快速路:100—2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可根據人流量的大小適當增減廢物箱數量。
5.4.4同一個功能區域、一條街道,應設置統一樣式、顏色的廢物箱。廢物箱每日清掏不少于2次,擦洗不少于1次,
5.4.5廢物箱應無殘缺破損,封閉性好,外體干凈,完好率不低于98%。廢物箱周圍應整潔美觀,無散落垃圾和污水。
5.4.6蚊蠅孳生季節,應定時噴灑滅蚊蠅藥物,特殊時期要定時消毒。
6.公廁分級保潔管理
6.1公廁等級劃分
按照《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規定,根據公廁所在區域的不同以及客流量情況的大小等因素,將公廁保潔分為一類公廁、二類公廁、三類公廁。
6.2分類標準條件
6.2.1一類公廁:商業網點集中區域以及主要旅游點周邊的公廁,機場、車站、港口內的公共衛生間,大型文化娛樂、展覽等主要公共場所內的公共衛生間,人流量大的區域周邊公廁等。
6.2.2二類公廁:上述以外區域的公廁、移動公廁以及對外開放的其他廁所等。
6.2.3三類公廁:社區樓院的公廁等。
6.3公廁管理質量標準
6.3.1公廁標志牌和導向牌應設置醒目,標識規范,符合CJ/T13-1999的要求。
6.3.2公廁設施完好無損,公廁內采光、照明和通風良好。公廁內照明燈具、洗手器皿、鏡子、掛衣鉤、沖水設備完好,保持潔凈。
6.3.3地面應清潔、無積水。地面保潔時應設置防滑標志。墻面、天花板、門窗、隔離板整潔、無亂寫亂畫,無污跡、無積灰、蛛網。
6.3.4蹲位、小便器整潔,無水垢、尿垢、糞跡、垃圾、上下水暢通。
6.3.5公廁外環境整潔,工具擺放有序,公廁四周3—5米范圍內無垃圾、糞便、污水等污物。
6.3.6公廁內衛生質量控制指標
6.3.7公廁保潔應設有專人保潔。一類公廁保潔隨臟隨清;二類公廁每2小時全面保潔1次;三類公廁保潔每日徹底清理2次。
6.3.8公廁應按時免費開放。公共場所配套的公共衛生間開放時間,以公共場所的對外開放時間為準。
6.3.9蚊蠅孳生季節應定時噴灑滅蠅藥物或設置防蚊、防蠅設施,防止蠅蛆孳生。
7.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
7.1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城鄉規劃,堅持布局合理、衛生適用、節能環保、便于管理的原則,應有利于環境衛生作業和對環境污染的控制。
7.2環境衛生設施應統一規劃和設置,其規模與形式應根據生活廢物產量、收集方式和處理工藝等確定。
7.3城鄉新區開發與舊區改造時,環境衛生設施必須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期交付。替代環境衛生設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的環境衛生設施。
7.4垃圾處理設施的設置宜考慮區域共享、城鄉共享,實現設施的優化配置。
7.5環境衛生設施必須具有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生活廢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功能。
7.6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7.6.1一般規定
7.6.1.1居住區、商業文化街、城鎮道路以及商場、集貿市場、影劇院、體育場(館)、車站、客運碼頭、大型公共綠地等場所附近及其公共活動頻繁處,應設置垃圾收集點、廢物箱、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設置應方便居民使用,不應影響市容觀瞻。
7.6.1.2生活廢物中的有害垃圾應使用可封閉容器,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理,其相關容器、設備應具有標志,標志的圖案和色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標志》GT/T19095的規定。
7.6.2垃圾收集點
7.6.2.1垃圾收集點的位置應固定,其標志應清晰、規范、便于識別。
7.6.2.2鎮(鄉)建成區垃圾收集點的服務半徑不宜超過100米,村莊垃圾收集點的服務半徑不宜超過200米。
7.6.2.3垃圾容器的容量和數量應安使用人口、各類垃圾日排出量、種類和收集頻率計算。垃圾存放的總容納量應滿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響環境。
7.6.2.4垃圾容器設置間隔應規范,宜設有給排水和通風設施。混合收集垃圾容器間占地面積不宜小于5平方米。分類收集垃圾容器間占地面積不宜小于10平方米。
7.6.3公共廁所
7.6.3.1城鎮中居住區內部公共活動區、城鎮商業街、文化街、港口客運站、汽車客運站、機場、軌道交通車站、公交首末站、文體設施、市場、展覽館、開放式公園、旅游景點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場所,必須設置配套公共廁所,并應滿足流動人群如廁需求。
7.6.3.2公共廁所設置密度宜符合下表的規定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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