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2-16 09:45
來源:沈陽人大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代其運營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或者實施大氣污染治理。
第十六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網絡,組織開展大氣環境質量和大氣污染源監測,發布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信息,每年向社會公布本市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污單位名錄。
列入名錄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及時或者定期公布排放污染物名稱、排放數據、排放方式、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氣應對、環境保護違法處罰及整改情況,以及執行排污許可情況的報告等信息。
第十七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自動監測監控系統聯網,保證正常運行,并按照規定公開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測數據。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自動監測設備因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在十二小時內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在五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運行。停運期間,重點排污單位應當采用人工監測等方式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并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
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自行或者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開展監測工作。
第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或者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依法對有關設施、設備、物品進行查封、扣押。
第十九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將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重大違法行為及處理情況記入社會誠信檔案,通過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及時公布。
第二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內容,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進行考核。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條 本市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方案,明確控制目標和實施步驟,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方案制定煤炭削減和清潔能源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和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現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逐步停止使用或者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管道煤氣、電等清潔能源。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供熱專項規劃或者熱電發展規劃,鼓勵大型熱電聯產項目和大型區域熱源項目建設,推進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
集中供熱管網未覆蓋的區域,應當因地制宜優先選用清潔能源供熱。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燃煤鍋爐(設施)整治計劃,限期淘汰、拆除燃煤小鍋爐、分散燃煤鍋爐和不能達標排放的其他燃煤設施。
新建、擴建和改建燃煤鍋爐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和相關規劃。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民用散煤替代和補貼政策,推廣使用太陽能、風能、電能、燃氣、沼氣、地熱能等清潔能源。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使用潔凈型煤、優質煤炭和民用清潔燃燒爐具。
第二十六條 嚴格按照國家高能耗、高污染行業準入條件規定,控制煤炭、鋼鐵、水泥等重點產能過剩行業新增項目,改建、擴建項目應當實行產能等量或者減量置換。
第二十七條 嚴格控制新建、擴建排放惡臭污染物的工業類建設項目。現有排放惡臭污染物的化工、石化、制藥、制革、骨膠煉制、生物發酵、飼料加工等行業的企業單位,應當在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技術改造和工藝更新,防止惡臭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以地鐵、公共汽車為主的公共交通,推廣智能交通管理,鼓勵公民使用非機動車和以清潔能源為動力的機動車。
鼓勵和支持企業投資建設機動車天然氣加氣站、充換電站。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程度,劃定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機動車行駛的區域、時段和車型以及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設置顯著警示標志,向社會公告。
在市人民政府劃定的禁行、禁用區域,禁止駛入高排放車輛或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三十條 超標排放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配合。
超標排放包括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或者其他超過排放標準的污染物。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制度,依法對需要重點監控的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登記,并對其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防治揚塵污染的責任,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活動的施工單位,應當向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保證揚塵排放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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